前言:近日,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发布2022年度山东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的规定,即日起,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9050元/年进行计算。结合山东省统计局等之前发布的相关数据,小编整理了山东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考数据,欢迎收藏、转发、分享。
重磅!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新标准49050元/年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2022年度,山东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0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110元。
山东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山东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山东一般地区】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9050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9314元
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98094元
4、分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山东青岛地区】
1、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239元
2、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38574元
3、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1671元
说明:
1、目前,仅山东省统计局公布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山东一般地区(青岛除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9050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9314元/年进行计算,山东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仍按照旧标准60239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38574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山东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9047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山东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4、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山东省统计局、青岛市统计局等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山东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 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对于我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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