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夜后,家门十余米外的黄土路上,渣土车来回穿梭,制造了大量令人难以忍受的噪音和灰尘。

湖南省宁乡市女子周小兰忍不了。她首先向市民热线投诉,但扰民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于是,她自己站在黄土路上,阻拦那些渣土车。

几家施工方,先后与周小兰签订了三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向周小兰支付了共计1万零500元的赔偿。

这一万多块钱,最终将周小兰送进了看守所。2019年8月,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刑拘。被羁押近一年后,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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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兰一直在喊冤。她认为,施工方制造噪音、灰尘扰民的情况确实且持续存在,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施工方自愿与其签订协议进行赔偿,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还说,她是当地的一名“钉子户”,因拆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她曾多次信访,并被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行政处罚。

她说,事实上,施工方在支付赔偿费用后并无人报案被“敲诈”,之所以身陷囹圄,是因为有人要对她这名老信访户进行打击报复。

01

施工车噪音灰尘扰民,女子维权获赔1万余元

周小兰的自建房,位于宁乡市城郊。大约从2017年开始,当地开始有大量施工,渣土车每晚从她屋前的黄土路上经过。

“每天晚上吵得根本睡不着觉,房间里全是灰尘。”因此,2017年8月初,她多次致电长沙12345市民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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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获取的一份《长沙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部门处理结果”内容显示,此事已接多次投诉,每次投诉均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

“项目建设之需,白天不能动工,只能晚上运输(按县里要求),施工单位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尽量减小扰民。现再次督促施工方加强降尘和冲洗且晚上12点后禁运,此处理情况已报城管局,并达成一致意见。”上述《工单》称。

周小兰说,虽然施工方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渣土车辆仍继续在家门口往返,噪音和灰尘污染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此后,当车辆经过时,她站在路上阻拦,要求他们停止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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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建筑或运输公司,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了三次“纠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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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兰三次获得的赔偿款,分别是4500元、4000元、2000元,双方均签了字。

为了保护自己,周小兰还特意在相关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中,注明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应的法律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

02

被判敲诈勒索罪后,湖南高院:判错了,再审

周小兰在《纠纷协议书》中引用的法条,还是未能很好地保护到她。

第三份《纠纷协议书》签订一年多后,2019年8月16日,周小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批捕。

宁乡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7年至2018年,时常有施工渣土车从周小兰自建房附近的道路经过,她以渣土车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采取站在路上强行拦车等威胁方式,向施工方索取费用,三家施工方被迫支付共计1万零500元。

宁乡市检察院认为,周小兰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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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称,周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周小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开庭审理时,周小兰认为,渣土车侵犯其合法权益,与施工方签订的《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民事行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小兰的辩护律师也表示,侵权方的赔偿,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周小兰不存在敲诈行为,双方签订《纠纷协议书》后,侵权问题已妥善解决,同时,本案以敲诈勒索罪启动立案及受理,是在没有明确的报案人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存在程序违法。

2020年12月2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驳回了周小兰的上诉,维持原判。她的申诉,也同样被长沙中院驳回。

在持续喊冤数年以后,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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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湖南省高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

笔者经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湖南高院在审查后发现,这起案子确有错误。

03

当事人称因“钉子户”和长期信访遭打击报复

周小兰向笔者介绍,在她所涉的“敲诈勒索”一案中,所谓的“被敲诈对象”、及几家施工单位,根本没有主动报案。

“也就是说,他们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周小兰说。

她还怀疑,当地司法部门之所以要以这件“荒唐”的事情为由头将她送进看守所,是因为她“钉子户”和“上访户”的身份。

周小兰介绍,其自建房所在的片区,于2013年被划为征收拆迁范围,但因在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上,未能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她始终没有签订同意拆迁协议。

在维权的过程中,周小兰还曾举报当地的违法土地行为,也曾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进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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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兰说,因此,她曾多次被当地警方行政处罚。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1月,她因“寻衅滋事”被行拘;2015年8月、2017年10月,她两次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拘。

可以说,很多信访老百姓吃过的司法苦头,周小兰也都吃过了。

周小兰说,信访、举报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律不应成为个别人员用以打击报复举报群众、信访群众的私器。

“现在,湖南高院认为我的案子判错了,要再审。我希望这一次能够获得司法的公正对待。”周小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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