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滨州某村主任王海燕事迹引发了关注,怎么回事呢?简单来说就是她因被冤枉被羁押730天获得了38万元赔偿款。针对这个事情呢,小王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如何申请国家赔偿?流程是什么?这个钱应该由谁出?

一、案情简介

王海燕是滨州某村村主任,2016年供热工程建设队因施工占用耕地与该村村民发生争议,当时王海燕已经生怀六甲,但依然到现场进行调解,后经过调解施工队同意给村民一些赔偿款,款额约9万,交由王海燕发放给村民。本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不料2017年王海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因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哺乳期结束后被逮捕,羁押满730天后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滨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25日,滨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王海燕不服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滨城区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随后王海燕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该法院作出决定,向王海燕支付羁押王海燕73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9881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共计3788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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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行政赔偿,一部分是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这个案件呢主要涉及刑事赔偿,所以着重给大家分享刑事赔偿的内容。

第一,哪些属于赔偿范围?也就是你遇到了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简单说就是拘留错了,逮捕错了,判错了,打人造成伤害了。话不多说,直接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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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找谁赔?简单说就是谁犯错谁来赔,有多个犯错的最后一个犯错的单位来赔偿,比如这个案子,一审判决被撤销,撤回之后检察院撤回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最后犯错的是一审法院,之前的检察院也有错,但是呢只需要找一审法院赔。

第三,怎么申请赔偿?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在收到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是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决定不满的,在3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满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作出赔偿决定。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第四,赔多少?赔偿的对象有三种,一种是限制自由(关错了)的,二是生命健康受损的,三是财产受损的。先说限制自由的,按照国家上一年度公布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生命健康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35条;财产受损的按照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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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款谁来出?

这个事件报道出来之后呢?很多网友提问凭什么用我们的钱?谁干的谁赔啊,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第一, 国家赔偿是有财政预算的,由财政拨款。这个很好理解哈,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一样。那有人问了,万一是他们故意犯错呢?对此,《国家赔偿法》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哪些情况下需要公职人员承担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一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然还要给予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赔偿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是希望这种事情尽量减少,不发生。上述是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