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名身患轻微脑瘫的12岁女孩寄住在姑妈家中时,被姑妈同龄的外孙殴打、猥亵8次。警方因年龄原因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女孩姐姐顶住亲戚的压力,决定将姑妈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丁女士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弟弟及一个12岁的妹妹。丁女士母亲早年身亡,父亲患病无法照顾妹妹。于是丁女士与弟弟外出务工时,将12岁的妹妹小丁寄养在姑姑家里,与姑妈的女儿张女士及其12岁的儿子小吴等人共同生活,而丁女士与弟弟则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
可不曾想,丁女士在外地工作时,却接到妹妹小丁用同学的手机打电话来说,自己被姑妈的外孙小吴打了,还被摸了其身体。就在两人通话时,同校上学的小吴抢过电话并解释称,只是打过小丁,并没有其他行为。
接到电话后,丁女士姐弟两人连夜回老家,小吴下跪认错但仍坚称只是打人。丁女士连夜将小丁接走后,后来才从小丁口中得知,小吴曾多次对其实施猥行为。最让丁女士气愤的是,姑妈的女儿张女士早就知情,但未严加管教及约束。
丁女士一气之下,直接报警求助。后经警方确认,小吴一共对小丁实施过8次猥亵行为。小丁住院治疗后一共花费了8千余元,且被鉴定为患有创伤性应激障碍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现在的孩子普遍存在早熟的现象,各种生活环境影响知道的事情也多,反倒以自己是未成年为借口和挡箭牌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然后就逍遥法外,最多也就道歉赔偿,但对被害人来说却留下了一生阴影,严重影响了以后的生活。

不要说孩子还小,孩子未成年,对别人造成危害都归结于年少无知;

凭什么别人要因为你的无知而无缘无故的受到伤害呢?难道就只能认倒霉吗?长此以往将会助长未成年人犯错的概率。这种情况也应该从严从重处理,既然他有犯罪的能力,就应该有承担惩罚的能力,决不能姑息!

正义也许回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丁家姐弟选择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经法院审判,判令被告道歉,并赔偿小丁医疗费、心理创伤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912岁有犯罪的能力,却没有承担后果的能力?未成年保护法是否应该改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罪犯还是保护受害者?个人认为,涉及刑事犯罪,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毕竟,强煎这个东西,有可能是意外?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