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服务不行啊,我上大街随便拉一个来都比你强!别想坑我,我只给你一半的钱。”

青年男子满身酒气地大声说道,他对面正站着以为面容艳丽,身材窈窕的女子。只是因为他这番话,让女子脸色变得愈发难看起来。

“说好的那个价格就是那个价格,你别想赖账!穷酸鬼。”

女子尖锐地叫喊起来,二人吵得不可开交。他们各自的朋友就在附近,听闻声响后匆匆赶来。女子朋友指责青年男子,矛盾一触即发。

只是谁也没想到,因为临走前青年男子愤愤不平丢下的那一句话,竟给他惹上杀身之祸。

通常情况下在自由市场上,买家的权益和卖家的权益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每个人对交易的需求不同,为了防止买家被坑骗,卖家被敲诈等等情况的出现,所以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交易是对双方都友好的环境。

但如果是违反法律的交易,就很难对买卖双方进行制约。就像上文开头的PC行为,当买家不满意,卖家却已经给出服务的时候,大家各执一词不肯退让,就容易上升演变为暴力事件

1990年出生的李文是云南玉溪人,从小跟着父母生活在农村。作为父母的心头肉,李文的童年并不像别的出生在农村的孩子一样充斥着砍猪草、背柴火等家务活。原本父母对他的希望就是,好好读书上一个好大学。

只可惜这个愿望在他初中那年就慢慢淡化了,可能对于自己的孩子也是一个很平庸的普通人这件事,父母也需要一定时间来接受,但是因为爱和亲情,最终父母还是会慢慢放下自己的期望。

李文就这样拼死拼活读完了高中就说什么都不愿意再去学校了,母亲没有办法,便让他跟着父亲李明杰学着开货车拉货,以为这样他就能体会到生活的艰辛。但是始终跟在父母身边的孩子怎么会长得大呢?

就这样,李文从十八岁拉到二十岁还是不能独立做事,每次都是跟着父亲上昆明。在他看来,拉货就是一件很好玩又能挣到钱的事情,于是在2010年3月13日,当父亲又要出门的时候,他强行跟了上来,同行的还有村里的另外两名小伙伴袁平和李春。

因为路程不算近,那天傍晚四人才抵达昆明,刚进宾馆,李文就与父亲说一块出去玩。李明杰知道这群半大的小子有自己的小心思,叮嘱几句后便放他们走了。这一下三人犹如脱缰的野马,直奔歌舞厅和小酒馆。

三人都是刚成年不久的年轻人,对这种时髦、放纵的东西都很有兴趣,再加上都是男孩,更是一副天不怕地不怕的样子,到了大城市后什么都想看看,都想试试。尤其是酒过三巡后,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便相约去“那种地方”看看。

他们按照自己听来的经验,跟本地人打听好了地方之后,便直奔关坡村,在一条小巷子里面,果真站着好几位容貌艳丽的年轻女子。袁平便大着胆子上前与其攀谈,最后以40元的价格敲定了一次交易。

在这个过程中李文和李春因为身上的钱不够,便及时悬崖勒马刹住了车,乖乖在出租屋外等候袁平。原本已经喝得飘忽的二人,以为这次完事之后就可以回去舒舒服服地睡大觉了,结果没想到这竟然是其中一人生命中的最后一夜。

袁平在完事之后嫌弃该女子柏然的服务水平差劲,临时反悔只想给她20元。柏然顿时大怒,与袁平争吵起来,期间二人的声音越来越大,将在屋外等候的李文李春都吸引了过来。正当他们犹豫要不要上前参与的时候,一男子从旁边的麻将室出现,直接加入了战局。

原来这男子正是柏然的朋友黄志,他原本在喝酒,但听到袁平坐地还价后就直接赶了过来。两波均喝上头的青年人吵得不可开交,结果李文火气上头,撂下一句,“在昆明谁也不怕,大不了一命赔一命!

黄志听到这话怒极反笑,剩下二人见情况不妙,立马架着李文跑出了房间。才出去不到几分钟,三人就听见后面有几人追了上来,钢管在地上发出声音。这三个毛头小子哪见过这场面,跑着跑着就分散了。

后半夜袁平和李春回到宾馆,因为醉酒一倒头就睡,但是他们谁也没有注意到李文的踪影。

3月14日凌晨1点16分,一男子驾车上高速时,意外发现马路上有一男性躺着。他吓了一跳,撞上了旁边的隔离带。随后交警赶到现场,结果发现这名男子已经死亡,但死因不是车祸,而是因为后脑勺被殴打造成的颅脑损伤。

警察通过这名男子身上的停车条信息联系到了他的父亲李明杰,三人立马赶来警局,而宿醉头痛的袁平和李春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随后警察通过他们的描述和排查,在16日下午抓捕了黄志。

在警局黄志交代自己原本是去劝架的,但是因为情绪激动,在他们逃跑后,黄志难以平息怒火,又打电话叫上了自己的朋友追上去。

结果另外两人没看见,只见到了在路中央的李平。几人手持钢管上去朝他打了几下就走了,结果没想到他竟然当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黄志与其朋友的行为是必然触及到这一犯罪行为的,并且造成了李文死亡的客观结果,因此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事实情况。

原本是一场快乐的旅程,结果因为一句愤怒之下的过激言论,导致父母永远失去了孩子,朋友永远失去了兄弟,而自己的人生也将葬送。这真的值得吗?

(《案例回顾:云南一桩桃色招嫖案》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