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山东省济南市xx县xx村人。户口一直该村,2015年结婚时,户口并没有从迁出,仍旧和父母、弟弟在一个户口本上。

2017年4月,县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方案》。该方案写明:“此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后,由村民自行购买房屋。货币补偿和奖励的标准如下:(一)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每户每人按安置48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

2017年11月,县政府工作人员和王某的弟弟签署了《安置货币补偿协议》,领取了货币补偿款。之后,王某从弟弟处得知,该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只有三人,分别是王某的父亲、母亲和弟弟,并不包括王某。

王某之后多次找县政府,希望能获得补偿,但都遭到了拒绝。直到2020年10月,王某委托律师,向县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两个月后,县政府没有回复。王某又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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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政府答辩

1、 王某已经出嫁,已经不再尽本村村民义务,因此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此,村委会已经出具了证明。而且,县政府和王某家的户主,也就是王某父亲签署协议时,王某父亲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也可以认为,王某父亲已经不再认可其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

2、 王某提起行政诉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县政府和王某父亲签订合同是在2017年11月,王某直到2020年10月才提起诉讼,严重超过了起诉期限。

三、法院审理

本案纠纷的实质在于:“外嫁女“在拆迁活动中是否拆迁安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有责任也有义务对 “外嫁女”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权益给予保障,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

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其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

本案中,王某婚后户籍未迁出,因此仍属于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其他村并没有享受拆迁补偿,因此在本村拆迁时有权享受拆迁安置。而县政府和王某父亲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安置人口并不包括王某。

因此,对王某请求的县政府履行安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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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决

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王某作出安置和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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