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发生在东莞长安的殷某某在厂门口连杀三人案,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因网传殷某某是因去跟对方沟通讨还被克扣工资时出现纠纷,才引发的血案。对于殷某某因3600块工资,就要赔上生命的选择,让人同情之余又不免感慨。但据最新有人爆料的消息,该案又出现重大反转,殷某某可能会像昆山龙哥案一样,属于正当防卫。

一、案情反转信息被爆出,披露被害人身份

据一位在事发现场的人士透露,现场的三位被害人分别是:当时死亡的有一个招聘人员、一个人事主管,还有一个就是人才中介机构的曾某某。

而殷某某去年曾是这家佳旅电器厂的临时工,跟中介曾某某讨要被扣工资的说法,而去讨要说法时殷某某身上是没带刀的。案发现场使用的刀反而是中介曾某某身上带的。

在看到殷某某过来找他讨要被扣工资时,曾某某就亮出了他腰上戴的刀给殷某某看,想吓退他,并且还用言语威吓殷某某道“你再来胡搅蛮缠就弄死你”。

殷某某听到这话后,本来这几个月因为讨要这被克扣的工资被搞得烦躁不安的心理就被彻底激怒了,于是“光脚不怕穿鞋的”,突然一把上前抢过曾某某身上的刀,就向曾某某身上捅去,于是一场一对三的刺杀案就此爆发。
二、这则网上爆出的消息是否可靠

有时网上流出的消息也是让人真假难辨,这份爆料信息的可信度又有多高呢?让我们结合案发现场视频和其它渠道信息来分析一下。

1.三位被害者的身份,之前网传三位被害者的身份有两种:一种说法是三人都是工厂的管理人员,另一种说法是三人都是带人来进厂的中介人员。

而上面这则资料里说三个被害人里面,分别有一个厂里的招聘人员,一个人事主管,还有另一个就是中介人员曾某某。

这种对三个被害人身份的说法应该是比较靠谱的,当时三人在厂门口应该是交接中介介绍过来进厂的员工,这个事情由厂里的招聘人员和人事主管出来负责对接是正确的,而中介人员只有一个曾某某在场也是合理的,不可能送几个进厂的员工,中介机构还要同时安排三个人过去。

所以从这则消息中说出的三个被害人身份应该是比较吻合案发现场的情况,可信度较高。

2.从案发现场视频来看,殷某某并没有失去理智滥杀无辜,对阻拦她行凶的那位女子就没有给她任何伤害,而且把三人刺倒后也没有马上逃离,而是等警方到场后,就马上放下刀束手就擒。
从这些细节分析,殷某某当天应该是没有一开始就抱着杀人的心思去的,要是殷某某当天一心想杀人的话,就不会去跟曾某某废话,一见面就应该直接动手,而两人碰面后是先有沟通再产生争吵后才动手的,这点在警方的通报中也有提到,也不会对阻拦他行凶的女子心慈手软。

从案发现场视频的细节来分析,这则消息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当然是不是真实情况,还要等待警方的后续通报。

三、要是刀真的是曾某某带的话,殷某某这样刺杀三人能算是正方防卫吗?
对于这个答案,我们先来看看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条件定义: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从以上刑法对正方防卫的四点条件定义来看,殷某某想要被认定为正方防卫的可能估计不会很大,对中介的曾某某可能能算是正当防卫,因为是曾某某先拿刀来威胁他,殷某某感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才动的手,这也还要看曾某某现场对他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才行。

而第四项殷某某就完全不符合了,因为他同时捅死了另外两个上前劝阻的男子,这就损害到了无辜的第三者,所以第四项是没法符合的了。

综上所述,殷某某想被认定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还是很低,可能无法免除死刑的处罚,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里面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忙羊补牢,把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重视起来解决掉,避免类似惨案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