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叶离开枝头是腐烂的开始,干部丧失底线是腐化的开端。”
2月17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80后”正厅级干部段颖“双开”的消息。
通报称,“段颖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官德不修,底线失守,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旅游活动安排,与他人搞权色交易;私德不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转接党组织关系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除了贪腐问题外,涉及“权色交易”“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通报内容,更是引起许多网友的热议。可见,扫黑除恶、反腐倡廉的常态化仍须持续,对公务员群体起到威慑作用。
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法律的要求相较于普通群众更高。除了具有一般规制作用的《刑法》外,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段颖与私营企业主相勾结,进行不正当的权钱交易以及权色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段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显然是犯了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故意,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第一款,最终段颖也是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被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并由云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做一个好官,难吗?
段颖作为正厅级干部,也是从基层做起,其中的路,必定不会轻松。资料显示,她曾通过竞争性选拔出任红河州泸西县县长,此后历任红河州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2017年任共青团云南省委党组成员、副书记。2021年1月,云南省委组织部发布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其中,段颖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随后,她出任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直至落马。
如果没有丢掉底线,想必日后仕途也会更为通畅,到达更高的位置。但是,位置越高,诱惑越多。近期热映的电视剧《狂飙》,背后便涉及保护伞,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比数个“高启强”要大得多。
他们的背后,是“责任”二字。不仅仅针对群众,也针对自己。我们可以理解每一个公职人员的身不由己,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但是这都不是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
做一个好官不难,只要能够不突破底线并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百姓办实事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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