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注销之后,公司对外还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这个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未出资的股东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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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退出市场的基本程序。

通常情况下,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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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注销登记之前,需要依法进行清算。但是,经常也有这样的情形,即公司实际上还有债务没有清偿结束,公司就已经注销了。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该股东承担债务之后,可不可以向其他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求清偿呢?

为此,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05年,王某和田某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王某认缴出资30万元,田某认缴出资20万元。

2013年,A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致使A公司尚有40万债务未清偿。后债权人起诉王某、田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清偿完后对田某起诉,向田某追偿。

法院审判后认为,田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对于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一事存在过错,应当以出资比例为限确定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并进而确定田某应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款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1、公司在终止经营活动之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且经过相应程序之后注销登记;
2、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应当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若是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外承担原公司债务的,也可及时向其他未实缴到位的股东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