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任先生存款4800万元,取钱时却被告知账户为零。他要求该存款行归还自己的钱,柜员称:自己卡里有钱没钱不知道吗?再无理取闹就让保安把你赶走!

先生做生意,平时需要大笔资金周转,于是就将4800万元存在了公司附近的某行就是为了存取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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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他是以活期的形式存的,前几天任先生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想去把这笔钱取出来急用。

当他来到柜台前取款时却被拒绝了,柜员解释说,大额取款需要提前预约。于是他就约定了两天后再来取款。

因为急用,任先生再三确认,两天后是否能将钱取出,在得到确定后,任先生才放心的走了。

当天刚上班任先生就来到柜台,递上存单,柜员经过一番操作后,告诉任先生卡里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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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还以为是自己听错了,就又问了一遍,他甚至怀疑是不是系统出了问题,但柜员告诉他系统正常,任先生又让柜员帮助再次查询,但结果仍然是余额为零。

任先生不淡定了,要知道480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公司的流水可都在这儿了,没了这些钱周转就意味着生意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他实在纳闷,自己的钱存在这里就是为了安全,现在这笔存款竟然为零,而且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了。

柜员却阴阳怪气的说:自己卡里有钱没钱不知道吗,别在这儿无理取闹,后面还排着队呢。

任先生说:我可不是无理取闹,我要见你们负责人。柜员却是一副见怪不怪的面孔回答,领导正在开会,不方便接待。

任先生如约来取钱急用,却被告知自己的4800万元不见了,卡在自己手里,密码只有自己知道,钱却没了,还被说是无理取闹人,任先生不服就和柜员理论起来。

他要求柜员查清楚,我的钱哪里去了,不然今天你也别办理业务了,先理论清楚再说。

这时很多储户都围了过来,任先生就把事实讲了一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人嚷嚷着:最保险的方都能出现这样的事,钱还敢存吗?

有人下意识的捂紧了自己的口袋,有人投来不信任的眼光,也有的干脆走出了门儿,觉得自己的钱还是放在家里最保险。

柜员看到事情闹大,已经到了自己无法控制的局面,这才赶紧打电话给领导。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影响,领导终于出面,任先生被请进了休息室。

听了任先生的经过,领导说:4800万也不是小数目,现在账户里没钱也是事实,他们肯定会查清楚,让任先生先回家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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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称不会相信这样的推辞了,我就在这里等,今天你们必须调查清楚我这笔资金的去向,否则我就报警。

看到任先生态度强硬,领导也觉得事关重大,于是,马上开始着手调查这笔资金的去向,任先生存款时,负责办理业务的是本行的经理梁某。

梁某见任先生这么大一笔资金存活期,就给他推荐了一款高收益的产品。并说这款产品收益高也可以随时取款。

任先生经过梁某的花言巧语,便听信了他的话,将4800万元现金交给了梁某,自己在休息室喝茶等待。

梁某很快就将所有的存单收据都交给了任先生。任先生觉得,手续是在柜台办理的,梁某也是本行的职员,存单盖的也是该行的章,肯定不会有错,就放心的拿着那些单据走了。

可是经过调查,任先生手里的这些单据都是假的,他的4800万元早已被梁某转走,而梁某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任先生要求该行赔偿自己的4800万存款。该行负责人却说,钱是梁某转走的和该行无关,将所有的责任推在了梁某身上,无奈之下,任先生报警。

一、梁某私自转走储户的存款,应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1、存款行员工将储户的钱转走的,如果转走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按职务侵占罪判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梁某用伪造的存单替换真存单。又以核验身份需要证件为由,骗得客户证件。让客户喝茶等着,又以代办取款为由,将存款取走销户。

3、具体到本案,梁某利用工作之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客户信任,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数额巨大,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因此梁某将面临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那么任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该存款行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再向员工追偿。

综上所述,梁某是在职期间作案,任先生办理的业务也是在该行,他相信的是该存款,而不是梁某本人。该行没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对任先生的存款被转走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储户在存款时,不要轻信高他人,不要贪图高额利益,保管好自己的所有证件以免损失钱财。

4800万存款被转走,你认为任先生的钱还能拿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