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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国知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国知局:3月1日起,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方式调整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网络安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化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国知局: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发布
《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发布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知产热点
官方动态
国知局:《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进一步示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规定、稳定性风险及权利边界,引导商标申请人及使用人遵循诚实信用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3月1日起,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方式调整
关于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的通知
自2023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之后提交的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信函。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http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或以纸件方式向中国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3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网络安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化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日联合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累计为超过2.8万家企业的4.6万余件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了逾1100亿元风险保障。
2011年,我国开始探索推进专利保险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已经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涵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各个环节。知识产权保险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保险产品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险已形成了包括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在内的40多款产品的相对完善的产品体系;二是覆盖范围不断拓展,截至2022年底,已有超过22个省份、99个地市开展了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湖北、陕西、山东等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专业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三是保险实践日益丰富,在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行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险发挥了拓展融资渠道、提供风险保障的双重作用,积累了诸多实践成果和典型案例,对各地区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日报)
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近日,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管理办法》,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四点基本条件:一是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二是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是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是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同时,《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制定了规定。规定称,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规定要求,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规定还指出,中华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
点击查看《办法》详情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擅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搭便车”行为
备受关注的“富利”企业名称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富利集团起诉广州富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5被告将“富利”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等行为构成对富利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3万元,维持了海珠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至发稿,5被告已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事宜。
富利集团成立日期为1993年12月16日,原名称为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2月19日获准变更为现名称,注册资本为4亿元,住所地位于海珠区保利国际广场北塔楼。而广州富利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利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5公司分别成立于2020年4月或5月,法定代表人均为吴某某,股权均为赵某某与吴某某共同持有或赵某某单独持有。除广州富利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外,其他4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5家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海珠区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
2020年,富利集团以对方涉嫌侵犯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5家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5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5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
5被告均辩称,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有权使用该名称,公司没有因为企业名称获得利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过长期使用能够产生与企业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起到标识性作用,作为相同或类似行业中的市场参与主体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富利集团从1993年即开始使用“富利”作为企业字号近三十年,曾获得多种荣誉,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企业名称的显著性亦主要体现在“富利”二字上,富利集团与5被告的业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叠或相近,更能体现被告攀附富利集团商誉的是双方的经营地址均位于海珠区保利国际广场内,结合案件其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5被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报纸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3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5被告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点评:相信大家对人名重名的情形早已见怪不怪,但不同于人名的重名,企业重名很有可能惹上官司。这是因为企业享有名称权,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个别企业为了短时间内提高知名度和收入,将他人企业字号登记为自己的公司名称,殊不知该“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企业名称公示制度愈发完善的当下,此种行为必然无所遁形。正如该案中5名被告几乎同时成立,未曾想不足半年就被告上法庭,并最终为其侵权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陈文超))
典型案例: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产品被判令惩罚性赔偿
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产品被判令惩罚性赔偿
——(2022)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金某某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百佳五金机电劳保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百佳经营部)、原审被告郑州佰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百佳经营部在与专利权人金某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依法改判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以双方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
金某某是专利号为01125315.0、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本案之前,金某某曾以百佳经营部销售同种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前案),在前案中双方于2021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金某某申请撤回前案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前案撤诉后,金某某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证明百佳经营部于2021年7月1日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金某某主张百佳经营部构成重复侵权,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虽然百佳经营部存在侵权的故意,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10000元。
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低,本案应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请求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或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是否对百佳经营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百佳经营部曾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金某某诉至原审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百佳经营部承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百佳经营部在经历前案诉讼后,已明知金某某系涉案专利权人,也明知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但在前案中作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考虑到本案百佳经营部在前案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内即发生再次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较短,侵权获利有限,以及涉案专利于2021年8月10日到期,本案为批量维权性质等因素,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由百佳经营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百佳经营部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本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故意反复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有助于弘扬诚信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助于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来激励社会创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典型案例: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侵权育种被判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
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侵权育种被判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789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关联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他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育种并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分别改判侵权育种者赔偿品种权人69万余元和152万余元,出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获得玉米新品种“YA8201”植物新品种权。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YA8201”作为父本用于生产杂交玉米品种“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繁殖材料并进行销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金禾公司租借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瑞禾公司支付管理费。针对“金禾玉618”和“金禾880”两个被诉侵权品种,雅玉公司分别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之诉,均请求判令金禾公司、瑞禾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金禾公司构成侵权,瑞禾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分别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行为、销毁用于繁殖“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YA8201”,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金禾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104022元、456897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雅玉公司、金禾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禾公司明知“YA8201”为雅玉公司享有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仍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YA8201”的繁殖材料生产“金禾玉618”“金禾880”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对涉案授权品种“YA8201”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使得不具备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种子市场,为种子法所明确禁止。金禾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其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瑞禾公司出借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供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金禾公司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利,为金禾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二审法院以雅玉公司提供的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中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备案数量作为计算数据。对于侵权产品的利润,由于金禾公司存在举证妨碍行为,导致两案中既无法获取金禾公司生产、销售“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营业利润,也无法获取金禾公司的整体营业利润率作为“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利润率的参考,因此二审法院采纳雅玉公司主张的成本,将其从销售价格中扣除后计算因侵权所获利润。此外,考虑两案系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他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育种的行为,该育种行为需要父本和母本两个亲本才能完成,权利人的授权品种“YA8201”作为“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父本只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必要因素之一,故需要考虑授权品种对侵权行为的贡献率。在确定贡献率时,两案分别考虑“金禾玉618”的母本不享有品种权,“金禾880”的母本同时受案外人品种权保护,从而确定授权品种“YA8201”对两案中侵权获利的贡献率分别为100%和50%。一审法院在确定侵权利润时没有考虑金禾公司存在举证妨碍的因素,在确定授权品种对侵权获利贡献率时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贡献份额导致所确定的授权品种贡献率过低,有所不当。二审最终判决改判金禾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雅玉公司693480元和1522990元,瑞禾公司均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支持了品种权人的全部赔偿诉求。
两案对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净化种子市场;同时,对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贡献率的具体确定减轻了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了赔偿力度,为有效破解举证难、赔偿低等难题提供了借鉴,传递出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信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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