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张某是河南省驻马店市XX县XX镇的村民,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家人一直在此生活。

2020年8月,为了实施现代化示范区建设项目,县政府做出《关于XX镇搬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决定对XX镇进行整体搬迁,张某的房子在搬迁范围内,但因补偿金额太低,张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2021年5月,县政府直接对张某的房子实施了强制拆除,随后以安置补偿款的名义,向张某的账户汇入了24万元。张某觉得补偿款太低了,于是委托律师,准备提起诉讼。

随后,律师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的文件显示,张某房子所在的土地,其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根本就没有完成。要知道,像XX镇这样的集体土地要动迁,必须由省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方能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紧接着,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答辩

县政府辩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县政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张某进行了经济补偿,张某再就本案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已不具有起诉的权力。

同时,在开庭前几天,河南省政府已经做出的《关于XX镇集体土地同意征收的批复》,涉案土地现在已通过了征收审核,因此县政府的行为不算违法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的房屋被县政府拆除,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证据显示,张某的房子所在土地,并没有经过省级政府的房屋或土地征收程序,虽然县政府提交了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但该批复做出的时间是2021年10月,要远远晚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时间。再者,批复文件只能说明省级政府同意了该地的土地征收,但该文件并不具有可以强拆房屋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县政府没有和张某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并且在张某明确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强拆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由于张某明确拒绝接受24万补偿款,因此县政府应对张某进行赔偿,出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县政府应确保张某获得的赔偿款不低于其应获得的补偿款。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2、 责令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张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