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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晚23时33分,夏某驾驶车号冀J****3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御河路与朝阳大道交叉口东侧200米处,被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进行酒精测试,测试仪红灯闪烁。执勤交警将夏某带至交警一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夏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夏某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夏某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