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

各地区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

山西婚假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甘肃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河南婚假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黑龙江婚假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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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婚假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江西婚假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云南婚假18天

《云南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河北婚假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内蒙古婚假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南京婚假15天

《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吉林婚假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婚假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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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青海婚假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安徽婚假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婚假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婚假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海南婚假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陕西婚假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宁夏婚假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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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假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婚假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天津婚假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婚假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西藏婚假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广东、湖北、浙江、四川、湖南、山东、广西未明确规定婚假天数,一般只享有3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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