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小张第一次见女友,对方点了4盘干果和4杯调酒,小张竟稀里糊涂地借款支付了15000元,事后,小张感觉被骗了,就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店家:他们只是借用了我的场地,不是我们店员!

小张在线上谈了一个女友,他被女友的柔声细语迷住了,聊了一段时间后,小张终于盼到了线下见面的一天。

见面那天,小张特地从周口赶到郑州,女友的天生丽质,更是让他欣喜若狂。两人在餐厅坐下后,女友点了4盘干果,还有4杯调酒

女友承诺他们会发展成为男女朋友的,小张是第一次谈恋爱,一听这话心里乐开了花,竟稀里糊涂地支付了1.5万元,小张没钱,还都是分期借的款。

事后,小张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总感觉女友和店家好像是串通好的,点吃的也不看菜单,好像什么都知道似的,自己肯定是被骗了。
特别是那4杯调酒,更是让人生疑,居然一杯比一杯贵,第一杯是888元,第二杯是1688icon元,第三杯是7152元,而且每点一杯,就得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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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朋友也都说他傻,什么都没吃到竟花了1.5万,小张一气之下把女友的联系方式都给删了,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小张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带着小张来到餐厅,想看看当时小张女友点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价位,可除了一盘干果标着19元外,其他的一概都未标价。
店员称,这人不是他们店里的,钱也不是他们店里收的,他们只是借用了餐厅的场地相亲,每天都有好几场。
店家说他也不知道那人来干嘛的,但他承认那人确实是用了他们的场地和餐具,可那人并不是他们的店员,只是借用了他们的场地而已,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跟他们无关。
小张反驳道,要是那人没有和店家沟通,怎么可能借用他家的场地和餐具,店家对此事又怎么可能不知情?店家认为,既然已经报警,那就等民警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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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把此事反映到了市监局,经调查,餐厅证照齐全,市监局称这属于自主经营的行为,并没什么不妥,但如果店家涉嫌了违法,他们也会配合调查的。
一、假如卖酒收钱的人和小张的女友的行为是受店家所托,那店家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假如店家利用酒托欺骗消费者,以赚取高额利润,情节较轻的会被处拘留和罚款。如果店家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假如店家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委托卖酒的人和小张女友以相亲为由欺骗小张进行高消费,那店家的行为就属于强买强卖,虽然小张并未受到胁迫,店家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构不成刑事犯罪,但店家也会被处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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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如卖酒收钱的人冒充店员,和小张的女友合谋,利用相亲骗取小张的钱财,那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店家也会因为给他们提供了帮助而成为从犯。
法律规定,诈骗罪中,涉案金额3000-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本案涉案金额是1.5万,因此,卖酒的人和小张女友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店家属于从犯,应该在此量刑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报警后,小张女友通过她哥哥先还了小张1万元,后来又几经周折,通过朋友转给了小张5000元,当事人始终都没有露面,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大家觉得卖酒的和小张女友到底是店家的酒托,还是此事纯属他们个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