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待了一个关于“房改房”继承的咨询,咨询者武先生说,其母于2022年冬季过世,武先生在继承母亲遗产时发现,武母名下有一套登记人为武母个人名字的房屋。该套房屋以前为公有产权房,武母在2011年以优惠价格将其购买为私有房产,并进行了登记。武父武母在1980年因感情不合离异了,父母离婚前只有武先生一个孩子,武父武母离异后武先生与武母共同生活。武父在与武母离异后,又重新组建家庭,于2020年去世。武先生在母亲离世后,想把武母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公证处和不动产权管理中心都无法为他办理,无奈之下武先生找到我们进行咨询。

武先生遇到的问题,属于“房改房”的离婚分割与继承。“房改房”是指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公有住房私有化现象。国家对房改房家庭有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公有住房”只能是单位职工或者是符合身份条件的人才能取得,并且“房改房”的私有化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按照配偶双方的工龄、职务或职称给予优惠折扣。因此“房改房”的继承分割是有别于商品房的,不能简单的以“独生子女继承商品房”的情形处理。

武母名下的“房改房”属于其与武父婚姻存续期间因特定身份而取得的房屋,那么即使该套房屋私有化的时候登记在武母名下,该套房屋依然是其与武父共同共有的。武父武母在1980年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年代久远,且当时的法律意识不强,两人在离婚时并未对该套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因此该套房屋依然属于二人共同共有。因武母在离异后并未再婚再育,且武母的父母也已去世,所以武先生是武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该“房改房”的一半份额。该套“房改房”的另一半份额是属于武父的,由于武父离异后再婚,虽然武父已经去世,但是武父的遗产继承人除了武先生之外,还有武父的再婚妻子、再婚子女等其他继承人,因此武先生不能当然的继承属于武父所有的“房改房”份额。

《民法典-婚姻继承编》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离异家庭子女作为继承人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是需要将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区分处理的,最好是能请专业的律师帮助,避免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