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2月22日,法国天主教在江西南昌的传教士王安之(中文名)宴请南昌知县江召棠。在饭桌上王安之要求推翻已经结案的新昌棠浦旧案,以扩大传教特权。
江召棠不同意,王安之竟以餐刀将江刺死。一个外国传教士竟然杀死了一县之长。消息传出后,全城愤怒。其中一副挽联写道“会垣重地而敢戕官,目中尚有人哉!吁!同僚之耻也,同宗之戚也,同乡之疚也,同种之忧也。愤怒群众火烧城内外英法4所教堂,杀王安之、英法传教士及其家属8人。

然而,在案发后,英、法军舰驶入鄱阳湖后,软弱的清政府与法国人签订了《南昌教案合同》,把江如棠的被害说“情急自刎”,并杀害6名中国人以抵命,撤职多人,赔偿教堂银25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