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人打电话咨询我:听说最高检以后会扩大适用取保候审,以及适用不起诉,增加必要性审查,是这样的吗?我翻阅了一些资料,发现最近几年确实有相关的“刑事政策”,公布机关是最高检察院。那么,怎样理解这个“刑事政策”呢?

一、这个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什么?

1、“少捕慎诉慎押”的含义

对于大多数的“轻罪案件”的处理,应体现出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

2、少捕

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加强,如果依法能不逮捕的就不必逮捕。尽量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3、慎诉

对一些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把关和分流作用。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

4、慎押

审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必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二、“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

在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方面,严格、准确、规范地进行。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控制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正面促进。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

1、对人权司法保障的强化。

尽可能减少审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施适用中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使社会和谐得到促进。

对于不适当的、非必要的逮捕羁押减少了数量,使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得以体现,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同时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3、犯罪治理的强化。

在适用不起诉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虽然定罪判刑少了,但惩戒力度不减,促进健全完善从严治理。

4、对司法资源的节约。

羁押会投入大量的资源,由于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其创造价值也是羁押的成本。羁押中的“交叉感染”,使罪犯被释放后再度危害社会,甚至组成了犯罪团伙,这些案例屡见不鲜。

四、办案时怎样把握“少捕慎诉慎押”

1、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案件。

2、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属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或者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是罪行比较轻的案件。

3、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而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4、老年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等,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少捕慎诉慎押”会纵容不法分子吗?

不是一律不捕、一味从宽,不能搞“一刀切”、简单化操作。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以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及保障诉讼为原则和基本要求,实践中需坚持“当用则用”而非“一律适用”。

六、检查机关未来的工作展望

1、把逮捕条件与逮捕程序细化。

2、适用取保候审时更规范化和扩大化。

3、依据法律规定来适用不起诉。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强化。

5、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制度优势要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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