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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月24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24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明确,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

针对“伪市值管理”类操纵案件,证监会一方面坚持稳字当头,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稳妥处理案件查办与公司经营、风险处置等的关系,谨慎把握调查工作节奏、时间节点等,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密切上下游执法协作,精准施策,避免“误打误伤”。另一方面,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同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精准性。

公司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证监会表示,市值管理是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价值管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发展衍生出的概念。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进行市值管理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监管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相关机构及个人相互勾结进行“伪市值管理”,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目的主要为追求股价短期上涨、配合大股东减持、缓解大股东质押平仓风险等。为规范市值管理,证监会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指:一是严禁操纵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指: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纵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多次督促各市场主体市值管理严格遵循“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对“伪市值管理”从严监管,精准打击。

“伪市值管理”的本质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总体要求,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2021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110起,同比下降26%,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41起,同比增长1.5倍;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占操纵市场案件的12.73%。

来源:综合大河财立方、上海证券报

编辑:JUNT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