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7年3月,陈某准备在陕西西安创办一家印刷公司,为此和某食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了该食品公司名下的厂房、库房、办公楼等,租赁期限20年。同年9月,印刷公司注册登记,开始营业。
2018年因公路项目建设,印刷公司的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陈某拒绝签署搬迁。但之后,街道办直接和食品公司签订了《企业搬迁补偿协议》。
协议约定:街道办先补偿食品公司总补偿款7000万。协议签订后,街道办先补偿食品公司4200万,食品公司在一个月内腾空厂房、库房和办公楼;待食品公司将房屋交给街道办,街道办拆除完毕后,再支持食品公司剩余2800万。
之后,食品公司领取了4200万元,然后通知印刷公司,租赁合同解除,请陈某尽快腾空房屋。陈某由于没有领到任何补偿款,便拒绝搬迁。随后,街道办也向陈某发了通知,要求陈某腾空房屋。陈某再次和街道办协商,希望能获得合理补偿,但遭到了拒绝。没过多久,街道办就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厂房、库房,印刷厂大量的设备因此遭到毁损。
陈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就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起诉。开庭后,街道办辩称:食品公司是厂房的所有权人,印刷公司不是所有权人,无权就厂房强拆提起诉讼;而且街道办已经和食品公司签署了《企业搬迁补偿协议》,食品公司已经同意拆除房屋,因此拆除房屋并不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印刷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印刷公司承租了案涉厂房,厂房被拆除与其有利害关系,况且强拆造成了印刷公司设备毁损,印刷公司对设备拥有合法的产权,综上,印刷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印刷公司在拆除房屋过程中,造成了设备损失,侵犯了印刷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尽量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
本案中,虽然街道办和食品公司签订《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且食品公司同意对其名下所有的厂房,包括印刷公司租赁的厂房进行拆除,但是街道办明知厂房里存有印刷公司的生产设备,仅仅向印刷公司通知了一次,就实施了强拆行为,造成了印刷公司设备大量毁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况且,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如果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房屋,行政机关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2、 责令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印刷厂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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