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罗某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村有一处合法房屋,建造于2001年。当时,罗某户口已经从该村迁出,询问村委会后,经相关部门审批,办理了《修建房屋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2019年1月,因道路工程建设,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罗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和罗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罗某拒绝签署《房屋货币补偿协议》。

没过多久,罗某有事外出,回来后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人强拆。罗某咨询了律师后,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罗某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而且罗某不具有本村户口,无法享受拆迁安置,不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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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罗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本案中,罗某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罗某的房屋不是区政府拆除的情况下,应推定是区政府拆除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罗某作为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处于弱势地位,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即可。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本案中,罗某虽然不是该村村民,但其建造房屋时,获得了《修建房屋许可证》,随后又取得了合法产权证明,因此其房屋具有合法性,区政府在没有和罗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拆房屋,明显违法,应予赔偿。

关于房屋损失,由于罗某不具有集体户口,应按照“拆一还一”原则,按照罗某房屋面积应获得的还建安置房面积折算成货币,给予罗某赔偿。考虑到还建安置房尚未建成,以还建安置房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予以确定,价值大约480万,另外,还有室内物品损失、装修损失等,酌情确定为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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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 确认区政府强拆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罗某赔偿金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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