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荣枝二审及死刑复核阶段提供刑事辩护的吴丹红律师相比,她的名誉权律师熊达则更为活跃,常常是语出惊人。

针对正在进行的死刑复核,熊律师表示是否核准的关键是劳荣枝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是共同主犯还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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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刑法第27条是对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则是对胁从犯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旦认定劳荣枝属于胁从犯,则意味着她不仅死不了,而且估计判10年以上都很困难。

对于劳荣枝当年是否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广大网友认为应当由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证据。

对于这个说法,熊律师明显是不屑一顾、嗤之以鼻,他说这些网友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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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认为劳荣枝及辩护律师没有义务证明受到过胁迫,既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提出劳荣枝是主犯,应当由检察机关举证劳荣枝没有受到过胁迫。

说实话,熊律师的这番见解有些绕,按照他的这个逻辑,劳荣枝受了胁迫或者没有受到胁迫,好像都应该由公诉人一方举证

熊律师给出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熊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拿出劳荣枝没有受到过胁迫的证据。不过绕归绕,我感觉熊律师的这个见解明显存在问题。

公诉人一方综合全案,显然认为劳荣枝没有受到过胁迫,由检察机关一方继续提供劳荣枝没有受到过胁迫的证据,相当于让检察机关去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情。

当然,熊律师可能认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个证人曹某,曹某可以证明受到过胁迫,但是从曹某的证人证言来看,不属于直接证据,曹本人连法子英和劳荣枝见都没见过,他只是听说、推测加怀疑,属于孤证,很难被采纳。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就劳荣枝受到过胁迫进行举证,而不是相反。

熊律师针对有些网友希望看到劳荣枝死刑被核准,他说是如同吃瓜群众看别人跳楼。我觉得这个类比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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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民是基于对劳荣枝案件的报道和审理,他们非常气愤,认为劳荣枝已经多活了20年,这是出于朴素的正义观、价值观与义愤,网友们并非是无聊和麻木的看客。

熊律师还说有些网友希望看到劳荣枝的死刑直播,是如同200年前的那些看别人砍头的一样,他感觉到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关于这点,我是认同熊律师看法的,从权利保障和司法文明来说,确实不应该围观。

劳荣枝这个案件引发了巨大关注,熊律师也是不断语出惊人,不过我觉得熊律师当前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我及广大网友也有反驳的权利,最终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本案,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