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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15时40分许,邵某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汪肖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汪肖线8公里+200米沧县马士庄路口处时,与沿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左转弯的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面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于某及其乘车人于某刚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当事人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当事人邵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于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于某刚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