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一浴场负责人田某某为了节约成本,指使他人私自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浴场使用,盗窃自来水共计1178吨,价值近万元。近日,谯城区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在田某某经营的某浴场东外墙处,被告人田某某指使他人绕过结算水表,私自从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供该浴场使用,共盗窃自来水1178吨,价值人民币9306.5元。2021年10月8日左右,田某某自行拆除、停止使用该管道。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2年6月27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浴场补缴了1178吨水费9306.5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自来水的生产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用者有义务做到合法取水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