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云南文山,男子方某在商务会所,认识女子陈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陈某曾多次带方某回老家,见父母。二人感情破裂后,陈某提出分手,但遭到方某威胁、恐吓。为了躲避方某的纠缠,陈某只能以表哥结婚为由,返回老家生活,不再与陈某联系。

可方某并不能接受。随后,固执的方某又多次,跑到陈某家中请求复合。多次被拒绝后,方某写下要跟陈某同归于尽的遗书,存放在手机内。

案发当天,方某趁陈某家小吃店关门之际,窜入店里,从陈某的后面,用左手勒其脖子,右手举刀准备捅陈某的胸部。陈某父母见状,随即徒手上前,去抢方某手上的刀刃。陈某则趁机跑出店外,打电话报警。

陈某父母与方某在抢夺刀刃过程中,方某的脖子被刀捅伤,陈某父母顺势将其扑倒在地上后,等待警察到场处置。

民警赶到现场后,陈某父母方敢松手。120急救人员到后,确认方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鉴定,方某系因被锐器切割右颈前部,致动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看来,我们不仅要交友需谨慎,谈恋爱找对象,更应该要谨慎一些。不然遇到像方某这种固执的人,还真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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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陈某父母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审理具有防卫性质的案件时,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而不是一味地苛求防卫人。

首先,本案方某留下遗书后,有预谋地携带刀刃,前往陈某家中,意图杀害陈某。即代表方某具有杀人动机,且已着手实施。

其次,方某持刀欲砍向陈某胸部时,陈某是正在遭受生命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这足以让陈某父母感受到女儿遭到了死亡的威胁。所以徒手的陈某父母,去抢方某手上刀刃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可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认定陈某父母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检方对陈某父母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检察院的决定,既坚决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同时又摒弃了“以结果推倒过程”、“谁死谁有理”的错误观念,这才是法律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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