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淇律所代理的众多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比较多,特别是房产。比如,因婚前买房、婚后买房、婚后加名、父母出资购房等问题,离婚时房产分割各有不同,造成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遇到类似这样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法院如何判决?今天,我们结合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1——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张先生在婚前买了1套房产,后与田女士结婚,婚后加了妻子田女士的名字,多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时,田女士并没有分到一半的房产,法院判张先生获得75%的财产,而田女士只获得了25%的财产。这是为什么呢?
以案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英淇律师分析:
很多人认为房本上加了另一半的名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一人一半,事实并非如此。
本案中,婚后在房本上加上妻子的名字,该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妻子拥有一半产权。因为房本婚后只是登记了共同共有,并没有区分份额。法官在判决分割时候考虑该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夫妻双方对这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来判决房屋份额。除非田女士有张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田女士的证据。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有一方名字,也不代表必须是一人一半,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判决。
所以说,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购房,若是没有加名,那么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若是加名没写份额,虽然视为赠与,但是分割时不一定各分一半。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合同签订、购房款支付情况等事实,以及根据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分割。
案例2——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王先生结婚前在父母的资助下,支付首付买了1套房产,在与妻子李女士结婚后,两人商量,王先生的收入负责还房贷,而李女士的收入负责家庭生活开支。后来,两人因各种矛盾纠纷选择了离婚。离婚时,李女士希望分割一半房产,认为结婚这么多年自己与丈夫婚后一起还贷,再加上房产的升值,怎么样也应该分得该房产的部分份额。丈夫不同意,认为婚前自己付首付款买房,婚后一直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这套房子自始至终都是自己的,凭什么妻子住了几年就可以占据房产份额。无奈之下,李女士请求法院来判决。
最终法院判定,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应当偿还妻子婚后几年来房贷的一半支出,以及婚后一方还贷份额对应期间的升值率,共计XX万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英淇律师分析:
王先生所认为的婚后是用自己工资卡进行还贷,所以房子自始至终属于自己的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收益财产其实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王先生与妻子各自分工,男方负责房贷,女方负责日常生活开支,但两人都对彼此的收入有着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购房等购房形式不同,认定房产归属也不同,具体怎样进行分割?
一、婚前买房
1、一方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二、婚后买房
1、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1)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1)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父母出资买房
1、婚前出资: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A、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C、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3)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婚后出资:
(1)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A、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B、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双方父母均出资:
A、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
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有时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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