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协委员建议,应当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大家支持吗?

该委员作为一级律师,他认为对罪犯的子女或者亲属,因为罪犯的原因,在考公、参军、进入重要岗位上的限制,不符合现代法治,一人做事一人当,影响另外一个亲属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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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对这位同行委员的提议还是基本支持的,我也认为实行该类限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缺乏法理依据,也没有实质性的研究支撑。

实行该类限制,让我想起了很多年前的“血统论”,难道罪犯的子女或者亲属就应该低人一等,应受到歧视性待遇吗?

感觉这属于现代株连,没有道理,严重损害了相关人等的合法权益,也与刑法的目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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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实行这类限制,可以预防犯罪,增加犯罪成本,让准备犯罪的人多想想后果,从而不敢犯罪。其实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犯罪的成因非常复杂。这个问题如同经常讨论的,死刑到底能不能阻吓犯罪?国外已经有多个研究和实践,结论是死刑与犯罪之间没有正相关。

不过,我也不赞同完全取消。至少有两类罪犯的子女或者近亲属仍然有限制的必要。

第一类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的子女报考公检法,明显不符合公众观感。

第二类是危害国家安全、暴恐、参加邪教组织等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子女或者近亲属,在考公、参军或者重要岗位上,仍然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但是对于上述类罪犯的子女或者近亲属,报考相关院校是否应当限制,则需要认真研究才可。

应当看到该类限制,与对老赖子女不得上私立学校、高收费学校的限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老赖的这类限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依法限制,因为老赖有钱不还或者说自己没有钱,却又有条件让子女去读收费高的学校,属于对法律的挑衅,违背了公序良俗,当然应当予以限制。

我认为今后对罪犯子女及近亲属的考察,应当越来越强调子女和近亲属本人的遵纪守法情况。

即使确实需要限制,也应当明确并且缩小涉及的罪名,同时对判处的刑期也应当限制,比如10年以上,达到罪责刑限相适应。

另外在近亲属范围上,最好是采用刑事诉讼法中的范围,也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宜再扩大了。

欢迎各位网友就此发表你们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