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崔某是山东省滨州市xx县xx村村民,很早就在该村申请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一家人常年居住在此。2009年,儿子结婚后,也申请到了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但崔某和儿子的户口,仍旧在一个户口本上。
2019年10月,县政府发布公告称,因为铁路建设,需要征收xx村部分土地,崔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村委会负责。随后,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崔某的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价值为19万元。
之后,镇政府依据该评估,崔某协商补偿事宜,村民觉得补偿款过低,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20年6月,崔某生病住在儿子家,某天深夜,其房屋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强拆。房屋被拆后,崔某立即报警,警察告知崔某,这是镇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建议到法院起诉或者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崔某便委托律师,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后,镇政府也认可了拆除行为是其实施的,但辩称:
1、 崔某和儿子在一个户口本上,但却有两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而且崔某并没有提供任何产权证明,证明房屋归其所有;
2、 此次拆迁因铁路建设等公共利益所需,崔某为了一己私欲,拒不签约,影响公共利益,镇政府不得已才实施的拆除。镇政府愿意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给予崔某补偿。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崔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崔某提供了镇政府送达的《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关于崔某房屋的评估,评估报告中有一项载明“资产占有者为崔某”,且镇政府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将评估报告送达给了崔某妻子,据此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为崔某所有,因此崔某具有原告资格。
关于焦点二:《行政强制法》也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的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时,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人完成安置补偿后,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给予崔某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不仅违反了“先补偿,后拆除”的土地征收原则,也超越职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此,镇政府应对崔某作出赔偿决定。由于赔偿带有惩罚性,镇政府应确保,崔某获得的赔偿款,不低于其合法拆除应获得的补偿款。至于其辩称的,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实施强拆,法院不予认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崔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崔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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