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湖南长沙,一女子享用在烤肉店订购的外卖时,菜叶子上突然出现一条蠕动的蚂蟥,女子顿感肚中翻江倒海。事后,其向店家索赔1000元遭拒,店家声称菜中出现虫子在所难免,只愿退款,拒绝赔偿。

湖南长沙,廖女士经常在当地的某家烤肉店订购外卖。事发当天夜里10时许,因廖女士感到肚子饿得慌,便拿起手机通过外卖平台在经常光顾的烤肉店铺花费30多元下单了一份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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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外卖小哥如期而至将外卖送至廖女士手中。正当廖女士美美享用外卖时,发现在餐中的菜叶上突然出现一条正在蠕动的虫子,甚是恶心,廖女士顿时感到肚中一阵翻江倒海,整个人的状态都不好了。

而后,廖女士通过外卖平台上的信息给店家拨去了电话,要求对方退款并且按照食品安全法向其进行十倍的赔偿。

对于廖女士的要求,店家则风轻云淡地辩解道:“菜中难免会出现虫子,只愿意退款。”

对此,廖女士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便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店家退一赔十向其退款并支付1000元。

几天后,店家找到廖女士,欲以200元的赔付价格与其协商,廖女士表示拒绝。

店家又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但廖女士认为商家协商态度不够积极,第三次拒绝。

工商局在廖女士的投诉下,也对该烤肉店进行了检查,而后向其反馈烤肉店证件齐全和后厨卫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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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店家回应道,该烤肉店一天的营业额也就1000元左右,再加上除去人工成本,如果按照食安法对廖女士进行1000元索赔,那么烤肉店将很难做下去。

一、显然,店家的说法明显站不住脚,既然开门做生意,就应当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更何况是餐饮行业,就更要搞好食品卫生,保护用餐者舌尖上的安全。

犯了错误,就应该承认错误,加以整改,又何以拿每天只有1000元的营业额来作为拒赔的理由呢?要知道,一旦用餐者出了事,那通常情况下都不是小事,付出的代价往往会更大,店家应该庆幸此次问题及时出现,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

反言之,换位思考,如果用餐者是店家自己,其又会做何感想呢?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这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是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廖女士在就餐过程中吃出了虫子异物,即使没有遭受人身损害,其也有权向老板提出惩罚性赔偿。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以廖女士购入的烤肉的价格30多元乘以十倍为准,可见其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进行赔偿,此外30多元的餐费也理应返还。

三、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然第三次店家同意向廖女士给付10倍赔偿,但廖女士仍然予以拒绝。我想真正令廖女士愤怒的不仅是店家对自己的回应,更是其对待食品安全、对待食客轻描淡写的态度。

菜叶中出现虫子虽系偶然,但这种情况就真的难以避免吗?如果店家规范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把握在加工制作食品当中的每一道工序,我想在很大程度上也能避免上述情况发生。毕竟,偌大的一个虫子也是很容易被发现的。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大于天,任何践踏食品安全底线,致公众身体健康安全于不顾的行为,都应当予以严惩,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予以重罚的本心与初衷,旨在守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