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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官方动态

  • 国知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

  •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 国知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 国知局:解读《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

  • 国家版权局:“剑网2022” 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 国家版权局: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知产热点

  • 典型案例: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典型案例:商标受让者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官方动态

国知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自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聚焦“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围绕近年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

点击查看《指引》全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联络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指导推进协同保护、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重点业务研讨、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加强评估指导、加强宣传引导等13项具体举措,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与行政裁决程序,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和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事权,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案件等行政裁决工作,共审结首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2件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70件。线上口头审理具有召集和参与便利,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以及交通、差旅等费用成本,减少口头审理工作时间等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的制定和印发,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工作,降低维权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知局:解读《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结合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实际,在充分借鉴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形成。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职责、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资源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八章。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活动的相关方,包括建立并持续完善商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提供咨询的服务机构;针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评测的第三方机构。

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标准中相关术语的定义。

第4章“管理职责”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户作出承诺、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五方面内容。目的在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应发挥其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作用,持续推动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第5章“运营管理”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市场准入、商品采购及销售管理、知识产权诚信管理等四方面内容。明确了商户入驻环节、商户在商品采购及销售环节的具体要求,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制定知识产权诚信制度。

第6章“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包括侵权通知发出、侵权通知受理与处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四方面内容,规范了侵权通知发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确了侵权通知处置及结论处理措施,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第7章“资源保障”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提供相关配套的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实施。包括总体要求、组织保障、财务资源、信息和知识资源、合作关系管理等五方面内容。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做好场内商户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纠纷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8章“评价与改进”包括概述、内部评审、改进与提高等三方面内容。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着重评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该标准是我国首个明确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着眼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护和激励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标准实体内容重点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主体责任和义务,既兼顾了实体市场与电商平台等不同类型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又积极回应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复杂变化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将对我国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央地协同力度,积极引导各市场主体贯彻实施此标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一步改善,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剑网2022” 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2022年,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聚焦网络重点领域,加大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1. 天津谭某某运营盗版网络文学APP案

2. 山西郝某某制售侵权盗版“剧本杀”案

3. 黑龙江钟某某等网络销售侵权教辅图书案

4. 上海江苏联合查办车载U盘侵权案

5. 安徽邓某某网络传播院线电影案

6. 福建刘某某微信小程序侵权案

7. 浙江黄某网络传播电子书案

8.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传播短视频案

9. 重庆童某某盗录传播春节档院线电影案

10. 宁夏朱某某网络传播盗版案

(来源: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部署,各地区版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2021年度相关地区依法办结的著作权刑事犯罪案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定了2021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予公布。

1.北京麦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2. 天津宇达、凯达印务有限公司侵犯图书著作权案3. 上海“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侵犯著作权案

4. 上海“PP视频”网站非法传播体育赛事案

5. 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6. 江苏常州“好看动漫”网站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

7. 浙江宁波“3·10”盗录院线电影案

8. 山东滨州“4·20”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9. 河南新乡林某删减切条影视作品案

10. 广东清远魏某侵犯教育类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来源:国家版权局)

知产热点

典型案例:盗用他人网站的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消费购物时,获取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一直是消费者的重要需求和痛点。在网络时代,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成为可能。很多网站经营者通过大量收集和处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为公众选购商品或服务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时也获得了重要竞争优势。但是,部分网站意图不劳而获,直接或隐蔽地盗用其他网站的信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件盗用其他网站数据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情简介

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车质网公司)是车质网(www.12365auto.com)的运营主体,该网站是全国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置服务平台,其投诉处理流程包括用户投诉、信息审核、厂家受理、处理反馈、用户评分、完成/再投放六个环节。车质网收集和整理了大量汽车质量、售后服务领域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会有工作人员对投诉信息进行审核、编辑或修改,然后展示在投诉品牌、问题描述、投诉状态等细分条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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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蒂思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奥蒂思公司)与车质网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其运营的汽车门网站(www.qichemen.com)主营业务同样包括“汽车质量投诉解决”。汽车门网上约5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在内容、标题格式、配图上与车质网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奥蒂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涉案信息的实际来源,且部分投诉信息里的投诉人和手机号并没有在汽车门网站注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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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质网公司认为奥蒂思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奥蒂思公司复制、搬运车质网中涉案5万余条投诉信息并在汽车门网站展示使用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蒂思公司财产与赵某相互独立,故判决:一、奥蒂思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奥蒂思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赔偿车质网公司经济损失975 830元;三、奥蒂思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赵某共同赔偿车质网公司必要维权支出74 170元;四、在汽车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汽车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驳回原告北京车质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奥蒂思公司与赵某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奥蒂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车质网公司是涉案相关投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者,其因此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车质网公司付出了大量经营成本,对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了审核、整理、编辑、反馈,其所获得的投诉信息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

其次,奥蒂思公司不能对其网站出现如此大量与车质网投诉信息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信息做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支持同一位用户多平台投诉的主张。从双方网站投诉信息比较情况看,双方网站大量投诉信息的标题格式、内容、配图完全一致,甚至含有相同的文字错误及车质网水印,且均晚于车质网发布时间,如此多达5万余条相同信息难谓巧合。

最后,奥蒂思公司将车质网公司的网站投诉信息复制发布在自己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质网与汽车门网均为从事汽车质量投诉咨询的服务平台,均依靠收集投诉信息、协调车企解决投诉问题进而直接或间接获取收益。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数据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会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害,同时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源而与之合作。此外,奥蒂思公司网站未举证证明33万余条网站历史投诉等宣传数据的真实性,已构成对投诉数量的虚假陈述;其虚构投诉处理进展和结果,亦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车质网公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大量客户投诉数据收集能力吸引了更多商务合作和更多用户。在当事人未提交具体经济损失或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投诉信息的商业价值、车质网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奥蒂思公司的主观故意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赵某为奥蒂思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无法进一步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奥蒂斯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网站付出大量经营成本来收集和整理信息,所获得的信息数据集合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资源。也是该类商业模式得以实现盈利的基础。作为同业竞争者,奥蒂思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复制和搬运的手段将他人积累的投诉信息据为己有,并公然作为自身经营资源予以展示和使用,是一种不劳而获和食人而肥的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害,更会损害他人依法从事合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同时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和汽车企业误以为其具有相应的市场力量和经营能力,进而有可能与其发生经营活动,是一种混淆真实投诉渠道、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本质上系违背诚信原则攫取和损害他人经营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如无法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典型案例:商标受让者也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香港成功公司与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香港成功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1997年在香港地区注册,英文名称为DAIICHI INTERNATIONAL(HOLDINGS)HK LTD。该公司从1998年开始通过其自身名义或多个关联公司在大陆地区销售幕墙板产品。该公司制作的宣传册上载有其参与的国家大剧院、北京人民大会堂、水立方等工程项目图片。香港成功公司认为,成功科技公司在宣传册中使用该公司拍摄的项目照片,并与丰丽公司共同通过公司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成功科技公司将“成功”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将“DAIICHI”作为域名主要部分注册并使用,将该公司的项目作为其项目和案例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丰丽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香港成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成功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印制成宣传册并上载于网络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二,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号在幕墙板相关市场具有一定影响,成功科技公司将“成功”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DAIICHI”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成功科技公司使用“DAIICHI”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成功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成功幕墙公司许可其使用相关业绩进行宣传,即便相关业绩与受让的商标具有一定关联,成功科技公司在宣传内容中未予以明确说明的行为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第四,丰丽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载了相同侵权内容,应认定其与成功科技公司共同实施了部分侵权行为,并为成功科技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对此应与成功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停止使用“成功”企业字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功科技公司赔偿香港成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丰丽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认为,香港成功公司未证明其享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成功科技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及域名系基于其受让的“成功”“DAIICHI”注册商标专用权;成功幕墙公司授权其使用工程业绩进行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香港成功公司就其主张的170余张图片,提交了印有全部图片的宣传册、印刷机构的证明、部分照片的底片等,成功科技公司虽否认香港成功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与丰丽公司在宣传册或网址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案证据显示,在成功科技公司登记“成功”字号时,香港成功公司已在大陆地区市场使用“成功”字号多年,该字号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且经过其多年的经营、宣传,已具备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功能。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香港成功公司的“成功”字号在幕墙板相关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成功科技公司后续受让了“成功”商标,但在香港成功公司对“成功”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成功科技公司在相同行业的经营中使用“成功”字号的行为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间的关系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成功科技公司的宣传册及其与丰丽公司的相应网站上发布的“成功足迹”“成功产品”“成功案例”等宣传内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成功科技公司的企业历史、经营业绩产生误认,故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对成功科技公司、丰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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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商标和企业名称系不同类型的商业标识,在权利取得途径、权利性质等方面存在区别。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名称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二者分别通过不同的机关获得注册,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因此,对某一标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反之亦然。当不同主体使用同一标志作为商业标识开展经营时,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主体身份、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混淆可能性,则在后的使用行为亦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大成 · 法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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