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一條法律禁止罪犯包括刑滿釋放人員的子女報考公務員。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沒有規定有犯罪記錄的人員的子孫不得報考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的最大問題還不是罪犯的子女能不能考,而是八輩祖宗都清白的人都不能被平等對待,特別是面試環節,筆試第一名、面試通不過的人非常之多,為什麼通不過?因為沒有關係、沒有錢上下打點!!!相反的,如果你有錢,又有關係,別說是罪犯子女了,即使你本身就曾經是罪犯,也能成為公務員甚至晉升為小官大官!

全中國七十多年來應該有幾千萬貪官污吏被判有罪了吧,但是,他們的子孫有幾個不是公務員、政務官?有幾個不是國家公職人員?

如果非要禁止有犯罪記錄的人員的子孫成為公務員等,那同樣的,也应當禁止被法院判決構成某項犯罪的人員的子女成為國家公職人員,比如,貪官張三被法院確定構成犯罪,張三的兒子如果是國家公職人員,那張三的兒子应當被解聘。這樣,就公平了。

公務員考試和錄用的最大問題是不嚴格執行法律,也可以說完全沒有法治和法制可言。

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公務員招聘考試法》,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滿十八週歲的都可以報考公務員,但是被法院曾經判決有罪並且判決已經生效的的人不得報考。被法院曾經判決後又被改判無罪的人可以報考。

第二,國務院設置公務員招聘考試局,專門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公務員的考試、錄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公務員考試局分局,專門負責縣、設區的市、設區的市所設的區、鄉鎮等公務員的考試、錄用。

省級以上國家機關招聘公務員,由國錄用公務員的唯一依據是筆試成績,根據招聘人數,按照筆試成績由高到低錄取,不設面試口試。

第三,招聘公務員考試不得設置政治審查制度。

第四,錄用公務員的唯一依據是筆試成績,不得設置面試、口試。各個單位根據自己的招聘人數,按照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錄取。

第五,公務員試用期三年,三年期滿前一個月進行一次考試,每個科目滿分一百分,衹要有一科考試成績低於60分的,解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