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一向以思想深刻,仗义执言闻名,但是,这一次,我们不站你这一边!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事实上,所谓“犯罪人员子女无法考公考编参军”,并不是统一的明文规定,更谈不上法律规定。

政审只是考公、考编、参军时的一道程序,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政审的具体标准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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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个不是法律问题的讨论,硬要拿法律的原则去套用,结论就可能有失偏颇!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不影响“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

“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不影响“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

罗老师指出,对犯罪子女的连坐是与无罪不罚、罪责自负的法治思想相违背。犯罪是个人行为,应该由犯罪者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该让其家人为其背负后果。

“无罪不罚、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当然是正确的,现在是21世纪了,没有人会挑战这个基本常识!

父母贪污,子女也跟着坐牢?父亲抢劫,子女同罪?

拜托,新中国已经70多岁了,我们的法律不会有任何一条规定,父母犯罪,子女也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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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对犯罪者家属进行同罪惩罚,而罪犯家属受到的社会歧视,部分职业的限制和法律无关,这个是法律之外的讨论话题。

比“罪责自负”更广义的诠释,应该是“权利义务对等”

比“罪责自负”更广义的诠释,应该是“权利义务对等”

“罪责自负”是法律范畴的原则,如果在整个社会范畴,使用“权利义务对等”显然更合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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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也提到“犯罪分子的子女从父母身上获得了恩惠”,这就是子女获得的“权利”,那么在法律追究其父母罪责时,子女受到的“就业限制”就是“义务”。

父母的恩惠还需要法律强化吗?根本不需要!
高考加分算什么,考公面试时加的那几分才是改变命运的。笔试第一名的意义有多大?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笔试第一名一点意义都没有,面试分可以把看似鸿沟的分数差抹平!

当然,这种猜测其实是不太负责任,因为不会有证据支持。

但是,我们可以调查一下,如果一人通过非常手段获取钱财或者权势,他的家属有多大的可能性不沾一点光呢?

提到这个,我想起2022年的唐山打人事件。事件曝光后,其中的施暴者的女儿在学校也受到排挤和网暴!后来更多的事情透露出来,陈*志的女儿在学校里也是“校霸”的存在,常常欺负学生和辱骂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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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和学校的排挤歧视,当然是我们应该抨击的。

但是陈*志在外横行霸道,为非作歹,作为其妻女,当然身受其益。就算妻女不知道他们所为,但是她平日的花销,也是父亲赚来的,在学校里,不欺负别人,也没人敢欺负她!

这就是连惠,她逃不掉的连惠。

在中国,讲究的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家属不受到连惠的情况,肯定有,但是肯定也不多!

出身无法选择,你可以选择割裂社会关系

出身无法选择,你可以选择割裂社会关系

罗翔说:

出身无法选择,父母的显与卑对子女会产生影响,但那是命运安排,与法律无关。法律不能强化父母恩庇,也不能让子女因父母厄运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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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错得离谱!

子女承受着父母的恩庇,那么承受父母带来的厄运也是公平的。

子女无法选择出身,但是你可以断绝亲子关系,拒绝父母抚养。

不能有好吃的,吃得心安理得;挨打的时候,就说那不是你选的!

自古以来,大义灭亲者总是凤毛麟角,不是不能,只是不愿而已!

所以,法不能连罪,但是家属连恩,个别的就业限制也是理所当然的。

“人人生而平等”是最大的谎言!远不如东方智慧“帝王将相宁有种乎”更有意义

“人人生而平等”是最大的谎言!远不如东方智慧“帝王将相宁有种乎”更有意义

网络有过这样一句话!

人家几代人的努力,凭什么输给你的十年寒窗苦读?

没办法,事实就是这么残酷!

事实上,西方的普世价值“人人生而平等”是最大的谎言,或者说是特定语境下的“真理”。远不如东方智慧“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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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北大,中国最好的学校,北京的孩子就可以百里挑一上清北,而河南的孩子只能几千人出一个清北生!生在北京的孩子,就是比生在河南山东的孩子幸运,考大学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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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吗?对每个考生来说,不公平。但是对于整个家庭来说,也公平。

不管是偶然的选择,还是后天的努力,现在的北京孩子,他们的爷辈父辈获得北京户口同样不容易!人家今天享受的,是前人奋斗的结果,正所谓“前人栽树,后入乘凉”。

所以中国人才是智慧的,我们不相信“人人生来平等”的毒鸡汤,我们更信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成不了富二代,那么我就努力一下,让我的孩子成为富二代。

考不了公,天也没塌下来!

考不了公,天也没塌下来!

如果一人犯罪,家属就连一条活路都没有了,到处受限,受歧视,这是病,社会的病态,要治,必须治!

可是考公、考编、参军,这是人生万千选择中的一两条路而已,这条路没了,你就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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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河南山东的孩子考不上要不要叫屈?

西北山沟沟里的汉子娶不上老婆要不要叫屈?

我的老婆没有邻居家老王的漂亮要不要叫屈?

这也是病,要治!

我们生来不平等,考不了公,去干别的,是会饿死还是低人一等了?

所有人又都是平等的,你有更多的磨难,不代表你不能成功。

法律上的“株连”不可能再次出现,考公的“株连”是合理的!

法律上的“株连”不可能再次出现,考公的“株连”是合理的!

最后,罗翔老师说道,担心因此出现“五服受牵连”“一地之内受牵连”,我觉得这是想多了。

首先,这种假设的事情不能拿来做反对的例证!

其次,就算中国古代的株连,也讲究一个什么罪行配套株连的范围,不是随心所欲乱加的。

而且罗老师似乎对现代中国人的法治观很没有信心,历史是不会出现倒退,法律上的“株连”绝对不可能再次出现!

当然,对所有的前科都不加甄别的进行政审,确实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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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必要将一些罪行做区分,家属没有从罪犯身上获益的,甚至本身就是受害者的,那就不应该因为罪犯的行为受到“权利”的区别对待。

但是“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考编的限制”,那么对于那些几代人老老实实,身家清白的人家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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