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了物业服务市场、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也提升了小区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小编整理了《条例》实施近一年来市民朋友比较关注的问题,推出物业管理系列解答,今天,带大家了解的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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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为保障小区在业委会、业主大会缺失时,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条例》创新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为对业主自治机制的补充和落实物业管理属地责任的举措。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什么情况下需要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有哪些职责呢?

根据不同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按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履行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职责,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换届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按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在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前,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如果我们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无限期担任吗?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因已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有换届选举、重新选举等工作需要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申请同意后任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材料:物业处、临平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