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某日夜,一年轻男子咣咣猛敲一家烟酒店的店门,之后男子买走36瓶金箔酒,总计1.4万余元,结果第二天,男子就以酒中含有重金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委托了律师,要求烟酒店退一赔十,赔偿自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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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子是当地一名大一的学生,在某日夜,跑到老赵的店里,先后购买了36瓶金箔酒。事后老赵出具了发票,昊子也将买酒的过程全程通过视频记录了下来。第二天,昊子就说,这金箔酒里面的金箔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己和家人朋友喝了两瓶之后,就出现了胃部不适的症状。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昊子还出具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因此,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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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子自己购买了1.4万元的酒,老赵就应当赔偿自己14万元。

对于昊子的说法,老赵当然是一百个不同意,而且老赵也给了比较专业的说法:

第一,昊子大半夜,一口气就购买了36瓶白酒,其目的显然并非用于自己消费,加上第二天就说酒里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金箔,还找了律师,昊子明显带有牟利的目的;

除此之外,老赵还在同行那里发现,案发后几天,昊子和另一个朋友去同行那里再次购买了金箔酒,老赵说,既然昊子认为金箔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又为何和朋友去再次购买呢?

对此昊子的说法是,那只是朋友自己要买,和本案无关;

第二,昊子饮酒金箔酒之后并没有实质性损害,要求自己赔偿十倍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老赵自己作为经营者,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律上的注意之义务,已经注意到该产品有完整的产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及合格证。

而且,重金属超标才能构成食品安全不达标或者食品具有缺陷,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昊子应举证证明本涉案酒品所添加的金箔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对人构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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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昊子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法院对于昊子“退一赔十”的主张不应支持。法院在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1.昊子作为一名大一学生,一次性购买36瓶白酒,并且通过视频记录购买过程,次日立即委托律师诉讼主张十倍赔偿,其行为不属于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2. 对金箔酒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危害的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

虽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但涉案金箔酒在该《通知》发布之前生产,根据现有事实及昊子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案涉的金箔酒具有实质危害;3.昊子在买酒次日酒委托律师主张退一赔十,而且在事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又与朋友一起到其他烟酒店购买金箔酒,昊子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十倍赔偿。昊子对金箔酒的标准,规格以及自己购买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情况具有完全的认知。因此,法院认为,昊子购买金箔酒,其消费利益及消费安全并未受到损害或危害,法院最终判决,昊子退还购买的金箔酒,老赵将1.4万元退还给昊子,驳回昊子的其他主张。各位读者,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