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劣了!”山西省临汾市,发生了一件让人气愤的案件。为了让家里的顶梁柱,这些在工地上卖苦力的丈夫、儿子吃的好一些,几名妇女工人便送一些可口的饭菜进去,没成想这到了门口却被告知不让进去,请返回!随后两者发生争吵,结下了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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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保安有30人,工人只有8人,双方发生打斗,一番操作下来,钢管也被打断了,根据报道,6人被殴打至轻伤,2人被打的全身多处骨折,8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

工地负责人表示,是这些女工人不登记信息,强行进入工地,保安才履行职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

1、民以食为天,工人想吃好一些可以理解。吃好了才有力气干活,当过兵的人都听过一句话:搞好伙食胜过半个指导员。

2、伤情应尽快鉴定,应该尽快转换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这个24小时,突出了鉴定的紧迫性,因为伤情是随时变化的,一旦时过境迁,就无法排除受伤是因为殴打所致,对案件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具体到本案,报道中的“轻伤”是一个口语,而可能并非法律用语,从还有2人多处骨折看,该两人至少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的轻伤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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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因伤情鉴定结果未出,公安机关当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也是恰当的,被害人一方害怕对方“有钱”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也可以理解。而一旦伤情鉴定下来了,达不到轻伤,或者达到了轻伤,公安机关仍然不予刑事立案,那还怎么办?首先,伤情鉴定有一定的标准,都是有具备伤情鉴定的法医进行鉴定,99%是没有问题的,而被害人往往对伤情结果提出异议,法律规定了被害人等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可见,对于伤情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比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轻微伤,被害人认为是重伤,而鉴定结果为轻伤,双方均可以提出异议。其次,对于公安机关不刑事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或者进行复议复核。注意,复议是到那个应该立案的公安机关,一般是县级公安局,复核是到其上级公安部门,一般是市级公安局。立案监督,是找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来监督,找县级检察院监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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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案件的定性。

相互打斗的案件,定性可能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或者聚众斗殴罪。

就本案而言,如果是保安先闹事,无事生非,将工人打成轻伤的,笔者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更为恰当。

如果事情为工人挑起,保安只是反击,只是使用了过分的工具和暴力,那么工人起哄闹事属于有过错,本案作为故意伤害罪更为恰当。

3、工地对保安殴打工人事件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保安和工人发生殴打,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吗?好像打人并非保安的职责吧!

因此,很难追究工地的民事责任,因为这是保安自己打的,他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

另外我问下,这个是啥工地呢?为什么搞30个保安,是不是有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