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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苗雨律师丨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

本文数据截至2022年12月20日,我们以“学校”“幼儿园”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而后以“案由:健康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地域及法院:淄博市”“法院层级:中级法院”为条件进行筛选。不排除存在案例未收录、关键词设定口径不同等因素,下文举例的裁判文书也并不以上述检索结果为限。

1. 孙某1、沂源县实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1397号

关键词:课间打闹

法院认为:作为教育机构被告沂源县实验中学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体现在教育措施、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等各方面及课前、课中、课后等各时间段,事故发生在学生转教室上课的走廊上,走廊较窄,学生较多,根据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被告沂源县实验中学既未组织学生进行秩序的自我维护,也未组织教职人员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其虽然提供了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讲话稿等证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沂源县实验中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不能证实学校尽到了充分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因此被告沂源县实验中学对原告孙某1所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被告沂源县实验中学对原告孙某1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 孙某1、孙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号:(2020)鲁03民终967号

法院认为:被告淄博市博山小学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防止校园内学生受伤害事故的发生,但被告淄博市博山小学对被告孙某1放学时的奔跑行为并没有及时加以阻止,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故被告淄博市博山小学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结果:淄博市博山小学承担20%的责任比例。

3. 桓台县第二小学、李某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9)鲁03民终4268号

关键词:课间活动

法院认为:李某1在学校学习期间被教室的门轴挤伤,若学校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加以提醒可能会避免该事故的发生,学校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李某1受伤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作为受害人的李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其手指被门挤伤的包括学校在内的直接侵权人,亦无法排除非系其自身过失造成的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承担的是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原审认定桓台县第二小学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致使李某1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桓台县第二小学承担30%的补充责任。

weixin:lawyermi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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