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一周之内先后发布三个关于伊朗农产品获准进口的公告,这是自2022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82号公告以来,伊朗在我国农产品准入方面取得的显著进步。相关农产品准入的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号(关于进口伊朗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目前,伊朗输华养殖水产品共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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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号(关于进口伊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伊朗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在检验检疫审批要求方面,伊朗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号(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目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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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且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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