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试用期内单位无故单方面辞退我,要给我N+1的补偿。”

前段时间,一段“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经济补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有一位“刘刘溜了”的小姐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记录自己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与公司HR协商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录像。

谈判过程中,小姐姐虽然略显紧张,但是仍用扎实的法律知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争取到了理想的补偿方案。

视频开头,小姐姐表明要录像,并强调录像镜头只对准自己。HR认为“不合适”,小姐姐不卑不亢的表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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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过程中,HR让小姐姐先说说自己的诉求。小姐姐表示自己的诉求就是“N+1”,并提及“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HR随即表示不是,小姐姐紧接着回答“是的”,并提示HR查看《劳动法》第39、40、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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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一边翻着《劳动法》,企图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给补偿”为由攻击劳动者,被小姐姐以“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为由巧妙化解,并再次强调自己的“诉求最低是一个月(工资)”。除了经济补偿金这个诉求,小姐姐有一点做得非常专业,就是无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别的什么理由解除试用期的我,都必须给我开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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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HR表示: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公司打的主意很明确,就是想以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以支付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小姐姐及其他几位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达到低成本“裁减”员工的目的。

一番谈判过后,公司HR表示和领导沟通后再答复。后续,这位小姐姐已经如愿所偿,争取到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必须出具的相关书面协议。

小姐姐勇敢维权的视频得到广大网友支持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有不少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1一说”。关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没有“N+1”这一说,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说清楚。具体如下:

①首先要明确,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这里的同等待遇包括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等。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能有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具备上述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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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维权案例中,用人单位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条“合法”解除合同。没料到小姐姐的事先做好了充足的功课,反将公司一军。这条路子没走成,只好走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的路子。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N”。

这里的小姐姐签订的试用期为6个月且尚未结束试用期,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自然是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关于代通知金。通常我们所说的“N+1”中的1,是指“代通知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裁员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告知员工,如果没有提前告知需要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也就是说,企业依法裁员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最高拿到的经济补偿是“N+1”。企业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还想要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故而,小姐姐起初“N+1”的诉求是合法合理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N+1”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维权案例中,小姐姐用“N+1”这个超出企业预算的标准为起点,最终通过谈判、协商一致,以平等合理的方式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算是得偿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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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广大劳动者:试用期不是“白干期”,法律从未赋予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条件的解约权,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例外。如果在试用期内遇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