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滨湖新区综合管理局

关于规范衡水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衡水湖水域生态系统功能,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科学合理、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是指个人、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人为方式向衡水湖水域内投放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活体的活动。

二、严禁外来物种。在衡水湖水域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必须是本土原土著物种,严禁放生鳄龟、巴西龟、清道夫、福寿螺等外来物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三、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放生。任何个人、单位、社会团体在衡水湖水域开展放生活动的,应当提前15天向滨湖新区综合管理局报告放生种类、来源、数量、规格和时间等事项,经审查备案允许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规范放生。

四、加强放生行为监管。滨湖新区综合管理局将加强湖区周边巡护,加大违规放生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严格开展渔业执法管理。滨湖新区综合管理局将严格落实禁渔期、禁渔区管理职责,加大渔业执法力度,必要时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收售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衡水湖渔业资源和放生效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私自放生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涉及非法捕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318-2810114;0318-517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