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陆某某在某高铁站附近赌博输钱后,遂产生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于次日上午八时许,看到被害人宋某某正在小溪中赶鸭子,遂来到小溪边向宋某某借钱。在遭到宋某某拒绝后,陆某某再次到小溪边,暴力威胁向宋某某索要钱财,宋某某拒绝后,陆某某便持锄头把多次击打宋某某头部致其受伤扑倒在小溪中,之后,陆某某在发现该手机未上锁后,又产生了向被害人宋某某之子宋大某勒索财物的想法。而后,其便通过从被害人身上搜到的手机以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联系宋大某,要求其亲属提供10万元赎金,并威胁不许报警,否则“撕票”(后协商降至5.5万元)。在获得赎金后,陆某某驾车逃亡,于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其抓获,但被害人宋某某却因颅脑损伤死亡。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曾对本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高院发回重审,被害人家属遂委托京尹律师李春柳、李冲冲代理本案重审。

京尹律师李春柳、李冲冲代理贵州黔东南故意抢劫致人死亡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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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李春柳、李冲冲代理贵州黔东南故意抢劫致人死亡案,胜诉

【法院判决】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陆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等人支付赔偿款六万六千元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春柳、李冲冲:

被告人陆某某为了劫取被害人宋某某的财物使用锄头多次猛力打击被害人宋某某头部,直接导致被害人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某在实施抢劫并杀害宋某某后,为勒索他人财物,又故意隐瞒了宋某某已被其杀害的事实,对被害人宋某某家属实施恐吓,并勒索钱款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被告人陆某某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根据本案被告人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等实际情况,酌情决定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

京尹律师李春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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