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骑自行车途径十字路口时,因未下车推行,被交警罚款30元,男子不服,认为处罚不当,遂将交警支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此行政处罚。

陈某诉称,自从节能减排措施落地以来,只要能用自行车代步的时候,他都会骑上他的自行车外出,既环保,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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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他家到菜市场仅需要行走几个十字路口,便可到达。某日下午3点多,他一如往常,骑上自行车去菜市场买菜,恰逢走到一十字路口时,执勤的民警喊停了他,并对他罚了30元。交警的罚款理由是,他在淮海中路宝庆路北约5米驾驶自行车行驶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

陈某思前想后都想不明白,一来他没有闯红灯,二则没有非法占用机动车道,他只知道这两点才是违法行为,还从没听说过绿灯过马路还要下车推行的道理。在陈某看来,假如自行车需要下车推行的话,那是不意味着所有的非机动车都得下车推行?这显然不合常理。于是,百思不得其解的陈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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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争议的一起案件,从陈某的角度来看,没有闯红灯,绿灯情况下通过十字路口,纵使骑行,也无伤大雅,不应被处罚!那么,交警支队的民警罚得到底对不对呢?一、民警的处罚是否有法可依?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交警支队作为市公安局下设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和职责。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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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这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接受处罚。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所以,这起案件中,执勤民警对其作出的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适用法律正确,但若程序不合法,那么,此行政处罚便无效。二、本次行政处罚在程序方面是否合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强调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后,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本案中,执勤民警对陈某处以30元罚款,故其适用简易程序正确。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民警已经过口头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后,当场将被诉处罚决定送达给陈某,因此,执法程序合法。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交警支队罚得有理有据,遂驳回了陈某的诉求。但陈某依旧表示不服,认为交警普法不到位,第一次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毕竟,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如果下次自己再违法,再罚才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但是,二审法院亦驳回了陈某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罚30元已属于从轻处罚了,而且,30元的罚款数额较小,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约束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毕竟,自行车与人行道紧挨着,骑行不规范,就会伤及无辜。那么,你认为骑自行车过十字路口需要下车推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