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海南省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力公司”)股东为海南天久置业有限公司(“天久公司”)和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宝恒公司”),各自出资比例为90%和10%。保力公司提交邮寄快递单,拟证明其已通知股东宝恒公司参加股东会临时会。但该邮寄快递单显示无人签收。既无法显示该通知已有效送达至宝恒公司,也无法显示邮寄的内容。保力公司主张其已经以邮寄的方式通知董事参加董事会,但其提交的三份邮寄单上均注明为退回。既无法显示该通知已有效送达至董事,也无法显示邮寄的内容。

保力公司在《西藏日报》刊登通知的方式向股东、董事、监事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通知,落款时间为1月4日,会议时间定为1月17日(距会议召开日期不足法定的十五日)。宝恒公司向法院诉请撤销保力公司涉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股东会临时会决议。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力公司涉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股东会临时会决议。保力公司不服海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裁定再审理由不成立,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

败诉原因

保力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通知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却未能有效送达至被通知对象。通过登报的方式通知召开会议,又不足法定的最低提前15日通知的期限,因此该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保力公司只有天久公司与宝恒公司两个股东,且天久公司为持有90%股份的大股东,在宝恒公司方面未参加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应认为存在重大瑕疵。

形式上虽有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存在,实质上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认为不存在。即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单方召开或虚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

经验总结

1、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尤其是当股东之间出现不友好合作的状态,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更加要“如临大敌”。本案中邮寄方式寄出的会议通知被退回,不能认为公司已经适当地履行会议通知的义务。

2、在无法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以登报的方式通知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的办理,尤其是注意登报时距离通知的开会时间的期限,超过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需要提前的期限。会议通知中的拟决议事项也必须描述清晰。本案中登报通知的落款时间为1月4日,而会议时间定为1月17日,距会议召开日期不足法定的十五日,因此被认定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

3、股东会必须真实召开而不能“虚拟召开”,大股东切记不可“任性”。股东会决议除非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外,其余情况均应通过股东会会议表决形成。本案宝恒公司并未出席会议,保力公司仅有股东二人,在其中一人未到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实际并未召开。

4、本来,持股90%的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程序,支持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可是本案中目标公司作出的一系列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均最终被撤销。大股东在这种股东控制权争夺战中本应稳操胜券,但是如果操作手法不当也可能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