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很多农村面临拆迁改造。对于那些进城工作,户口迁出本村或户口仍留在本村的人来说,当自家祖宅面临拆迁时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安置补偿资格?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带着这些疑问,英淇律师为您一一解析。
最近,当事人李某向英淇律师求助,问:“父母过世了,留下了祖宅,现在政府要进行征收,我能否获得安置补偿?”
李某是某市某区某村村民,一直生活在该村。后来,因某市要进行高速铁路项目建设,该村面临征收,李某家的一处宅基地被纳入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是李某父亲生前的老宅,该房屋证件齐全,有《宅基地使用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等。
2022年5月,李某向该区相关部门提交《补偿安置申请》。2022年11月,区相关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认为李某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决定对李某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李某认为,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其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便委托北京英淇律师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给予李某宅基地使用权、人员安置的补偿。区相关部门却认为,李某无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且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人为其父亲,父亲已去世,房屋亦自然垮塌灭失,李某不属于本次征地住房安置对象。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到底是否属于补偿安置对象,是否享有补偿资格?
律师说法:
英淇律师认为,父母名下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在拆迁安置补偿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请求安置补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
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某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X条第二款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N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本案中,李某一直生活在父亲生前的老宅内,户籍在被拆迁房屋之下,未在他处购买享受过安置政策,如今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被征收,李某理应得到安置补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此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且李某已被确定为本次征地的人员安置对象。《补偿决定》应查清李某家庭宅基地是否征收,其应获得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等;同时,本案所涉虽为部分征地且房屋存在垮塌,但李某父亲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按照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以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建房审批作为计户依据,某区相关部门对李某是否应予住房安置并未查清,仅以李某无房屋、其父亲房屋垮塌而不予住房安置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于李某人员安置的请求,《补偿决定》认定具体补偿安置事宜将按程序依规办理。对此,应认定人员安置补助费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应当明确的具体内容,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部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英淇律师的意见。
法院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某区相关部门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某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总之,如果遭遇类似拆迁问题,被拆迁人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及时寻求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帮助,这样才能给自己获取满意的赔偿结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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