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在外,注意安全,这可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现实的教训,重庆一名男子就切身体会到了这一点。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男子杨某友,四川泸州人,高中文化,出生于1971年,住在沙坪坝区某小区。虽然岁数不小了,但由于其个人不足为外人道的原因,杨某友一直独自一人生活。

一次,杨某友认识了一个家乡来的男子张某某。他乡遇老乡,两眼泪汪汪,二人见面,感觉格外亲切。杨某友热情邀请张某某到其家中做客,张某某见其比较真诚,不像是客套话,所以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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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杨某友家,杨某友亲自下厨,烧了几道家乡菜,而且还拿出一瓶家乡酒,殷勤劝张某某多吃多喝。张某某也没客气,在气氛烘托下,就多喝了几杯,后来感觉有些醉了,头有些发晕。

杨某友见状,以张某某一个人回去不安全为由,而且家中有空房间,让张某某晚上就住下。张某某本不愿意麻烦杨某友,但经不住杨某友好说歹说,于是就留下了。

张某某由于喝得有点多了,洗洗就上床了,很快就入睡了。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睡得迷迷糊糊的张某某感觉有人对自己做出了不良举动,他一下子就被惊醒了,打开灯一看,原来是杨某友不知什么时候跑到了自己住的房间。

张某某连忙质问杨某友想干什么?杨某友自知理亏,什么也没有说,可能害怕张某某会作出什么过激行为,于是他主动报警。

处理情况

处理情况

到案后,杨某友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赔偿了2万元给张某某,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并为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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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法院之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友趁他人不备、无力反抗之际,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严惩。

不过,由于是杨某友主动报案,到案后又如实交代了问题,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杨某友对张某某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某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因此,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友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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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好事,当好事来到你的身边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凭什么是我?为什么是我?这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人在冷静的情况下,就不会被“好事”冲昏头脑。试想,杨某友与张某某非亲非故,为什么会对他这样好呢?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他肯定都是有缘由的,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有犯意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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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刑法是无法作出评价的,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猥亵的对象只能是女性。考虑到这一情况已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很多专家学者呼吁,要求扩大猥亵罪的适用范围,以同等保护男性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一款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使该条保护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是女性猥亵女性呢?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一样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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