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街道有一处房屋,房屋面积70平方米。

2014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陈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随后,区政府的人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安置条件不错,双方很快就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1、区政府于2016年11月前交付一套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楼层位置为三楼,增加的50平方米,由刘某花10万元购买;2、区政府一次性付给刘某拆迁补助费等共计15万元;3、区政府无偿提供给刘某一家20平方米的车库。

但新的安置小区2019年6月才建好。建好后,区政府发布了选房通知,系电脑随机选房,陈某被安置到了6层楼。陈某当场拒绝。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19年11月,陈某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要求以每平方6000元进行货币补偿;同时再支付约定的6万元的车库补偿款,以及2016年11月到2019年11月间的过渡费。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陈某的起诉超过了期限;而且区政府不履行责任,而是三层楼房已经被选完,实在无法安置;协议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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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陈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2016年11月交付房屋,但区政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于2019年6月才开始分房工作,并且没有提前告知陈某,不能按照约定交付位于三层的房屋。因此陈某2019年11月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区政府不能依照涉案补偿协议,在三楼安置陈某住宅房,属于履约不能,应当承担该履约不能的责任。陈某据此请求被告给予货币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但协议中,区政府无偿提供20平方米车库一间,产权归陈某所有,该部分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陈某不能获得6万元车库的货币补偿。至于其要求的2016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过渡费,合理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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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 责令区政府对刘某作出货币补偿决定;

2、 责令区政府向刘某支付三年的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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