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奖金是否可以作为职工债权进行优先清偿,应当按照职工的身份予以确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公司高管的奖金不能算入职工债权

普通职工的奖金是否列入职工债权,根据现有的判决,大多数法院认定普通职工的奖金不作为职工债权,具体可参见“高孝鲲、《民营经济报》社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刘波、区展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批复]:“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实合理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根据该意见,对普通职工与业绩挂钩的奖金,不认定为职工债权。也有法院认为,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若职工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代表性质的,绩效奖金属于其工资范畴,不是额外奖励,因此应当作为职工债权认定,具体可参见“王川飞、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综上所述,普通职工的奖金是否可以列入职工债权,不可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工资构成、绩效发放标准等综合考虑,若普通职工的工资发放金额是由基本工资与奖金构成,基本工资较低,工资构成主要为与绩效挂钩的奖金,若实际职工的工资固定包含相应比例的绩效奖金,则应当将绩效奖金列为职工债权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