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耀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作报告,报告中指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我们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消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腐败是当今世界性的顽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快速,现已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也随之发展起来。尤其是土地,交通,资源,三个领域的掌权者“前腐后继”,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因为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同时在经济发展上,往往以大量诸如修路、开发资源这样的投资作为拉动GDP的惯用手段。从而给这些部门具有强于其他部门的重要性及“实权”,哪怕他是一个科级官员。只要手握关键权力,借此顺势而为,最终“贪腐惊人”。
以前媒体通报过: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科级),敢于对包括自己上司在内的官员吼叫:“是我弄来的钱给你们开支的,你们都是我养活的,没有我来赚钱,你们只能去喝西北风。”她把贪污得来的钱看成是自己应该拿的,恬不知耻地认为利用公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看成是理所应当。将大量土地出让金,装进了她的腰包:受贿3000余万元、3000余万元来源不明。
安徽合肥城郊的村官刘怀寅受贿额高达近千万元,他被指控的11起受贿事实,有9起涉及征地,他曾一次就收受浙江一开发商“咨询费”340万元。
北京燕山地区,一名燕山清洁队的原队长居然在8年里,他共贪污公款22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清洁费。
吉林省高院执行庭原执行员李征达,他在任期间就贪污了4500万元,主要来自法院执行款。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股长李华波携9400万元巨款出逃,还故意来电复函对监督体制加以嘲讽。
以上这些贪腐人员,有些只是最底层的科级官员,但诸多连官员都算不上的人:股长、村官、清洁队队长,由于长期扎根基层、缺乏监督,他们善于钻营、权倾一方,为他们贪污腐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凭借手里仅有的权力,贪婪地变成巨大的贪腐分子。
但凡有点权力都能滋生腐败,正如学者罗赞斯基所说:权力与腐败,犹如月光下的人与其影子,凡权力所在之处,腐败必定形影不离。既然腐败成为权力的必然,那么,反腐败绝不能运动式的走过场,而是要常态化,制度化;二十大报告中措词坚决:“‘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疴治乱,将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一、让权力者(官员)“不敢腐”
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首先是加强舆论监督。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从舆论批评的效果看出,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它的作用在于:一是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因为腐败行为世人深恶痛绝,只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对腐败的制约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慑力。二是驱使腐败者下台。腐败者的职位再高,权力再大,一旦丑行公诸于世,就很难再出入于官场。三是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一旦媒体曝光,臭名远扬,官员不但官位难保,而且颜面扫地。因此,现在加大了舆论监督的力度,腐败官员“如坐针毡”。
其次,是建立惩罚性经济机制。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严苛地追缴。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应判处没收以剥夺腐败分子的物质基础,让其整个家庭贫困。对腐败者应处以重刑,让腐败者痛心疾首,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不敢伸贪污之手。
再次,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官员任前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增加查处概率和依据,降低腐败黑数。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现在党和国家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并作为常态化、制度化来狠抓落实,贪腐分子就不敢恣意妄为。
二、让权力者(官员)“不能腐”
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监督机制。现在正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要求把政府职能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上来,强力打击运用权力干预市场而引发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消除双轨制产生的“租金”。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尽量减少和堵塞“寻租”空间,从体制上减少公职人员和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信息对称的渠道,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管理事务、公共服务事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信息。
构建以提高监督效益、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为目标的监督体系:
一、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责任,进而使各种监督机构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
二、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三、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加快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建立一套完备的廉政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也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三、让权力者(官员)“不想腐”
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及薪金。建立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评选表彰制度等等,满足官员自我实现,获得社会认同等需要。从而激励官员努力工作,从经济利益角度去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
——建立公职人员以薪养廉制度。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让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应同物价水平挂钩,即工资增长应与物价上涨同步;以及小孩入托、上学和文化娱乐在内的良好的福利保障。
——建立公职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廉政问题被判刑或开除公职,则该笔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建立对公职人员的奖励制度。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公职人员的物质奖励,提高奖励的数额,对于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腐,是反腐败常态化、制度化的必然。是二十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是党中央净化当前政治生态环境的举措,以达到权力者(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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