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110。”

“我,我,我这里有个人出事了。”

“出什么事了?”
“就是,她晕倒了,你们赶紧来吧。”

2015年5月23日晚,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一名女性在某酒店内昏倒。报案人是一名男性,显然是受惊吓不轻,说话有些口齿不清。好在边上还有工作人员,这才说清楚了事由、地点。接案后,民警立即联系了救护车一同前往。到现场才发现情况有点特殊,昏倒女性躺在床上,衣衫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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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身是又薄又短的胸衣,文胸挂在酒店的衣柜里,下身更是只穿着黑色内裤。报案男子站在一旁惶恐不安,后来人们才知道,他的惶恐不仅仅是因为出事了。还因为两人身份有些特殊......救护车赶到前,女子的瞳孔便放大无知无觉,经证实早已死亡。随后,女子的尸体,与报案男子一同被带去了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

这才知道,报案男子名叫鞠尧,死亡女子是他的初中同学胡洁。胡洁与鞠尧都来自湖北,初中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毕业后各奔东西。胡洁结婚后,为了维持家庭开销,与丈夫奔赴广州务工。她在常平镇土塘工业区一家电子厂做管理员,其丈夫起初也在常平,后来去了广州做装修散工。从那以后很少回到常平,夫妻分居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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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常年独守空房,便时不时的参加一些同学聚会、老乡聚会,借以打发时间。2014年底的一次老乡聚会,胡洁偶然与老乡兼初中同学的鞠尧重逢。聊起年少的往事,两个人总有说不完的话,于是鞠尧时常到常平与胡洁相聚。2015年5月23日下午,胡洁先到某酒店开了一个房间,鞠尧在当晚7时许进入该房间。房间内没有监控,两人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随后,两人叫了外卖作晚饭,此时胡洁的神色还很正常。据鞠尧称,到9时许,胡洁突然说自己不舒服。鞠尧便拿着她的手机找朋友和报120求救,谁知刚打通胡洁朋友的电话,胡洁就昏过去了。鞠尧连忙拨打报警电话,鞠尧称,两人只是聊天。但这显然不足以让人相信,从湖北赶到常平只是为了聊天?如果只是聊天,胡洁的衣服怎么回事?脱了衣服来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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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蹊跷都表明,两人的关系,绝不是鞠尧所说的聊天那么简单。这也引发了诸多猜测,人们认为胡洁与鞠尧一定是存在不正当关系,搞不好就是因为发生关系过于激烈而遭遇身体不适。胡洁的家人则怀疑,是鞠尧有意谋害,肯定跟鞠尧脱不了关系。

因为鞠尧是个“穷光蛋”,早跟妻子分居,到常平后只剩400元。搞不好是图财谋害胡洁,不过胡家人的说法显然也不能解释,要知道胡洁确实是自己前往酒店。警方勘验后,发出通报:“胡洁之死排除他杀可能。”保护死者隐私,并未透露死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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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勘验后排除了他杀可能,那么就无法追究鞠尧的刑事责任,可能连民事责任也难以追究。从监控以及工作人员的描述来看,胡洁在进入酒店时并无任何异常,两人也是正常的有说有笑。现场也并无打斗痕迹、挣扎痕迹,经推断,衣物是胡洁自行脱下。并无任何证据表明,鞠尧强行对胡洁实施了侵害,那么即使发生过关系也是胡洁自愿的。

鞠尧并不存在非法剥夺她生命的故意性,而且两人并不是长期稳定情人关系,才重逢没多久。鞠尧无法预知胡洁的身体情况,在胡洁没有服用药物的情况下,鞠尧自然无需为她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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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鞠尧一发现不对劲,就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至于酒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胡洁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个人行为所致,酒店也尽到了事后的及时救助义务,要求酒店承担法律责任并无依据。总的来说,在这场意外事件中,需要为死亡负责任的只有胡洁自己。明知自己已有家庭,就应该跟其他异性保持距离,何况还是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这种情况。哪怕两人关系是正常的,在她死亡后,也难免会引起一些流言蜚语。

《案例:35岁女子与男同学发生关系出偏差后意外离世,这事该咋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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