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由此可知,海关行政处罚中可以采取没收走私货物、追缴等值价款等手段。那么应当如何追缴走私货物的价款,向谁追缴,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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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国柱海关律师: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货主能够证明其对走私行为并不知情或者没有故意参与走私行为,那么应当向走私行为人追缴等值价款。如果货主能够证明其是在合法渠道购买或者运输货物,而走私行为是由他人进行的,那么也可以向走私行为人追缴等值价款。
但如果货主本身就是走私行为人,或者明知道所购买的货物是走私货物,而仍然选择购买或运输,那么应当向货主追缴等值价款。
综上所述,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于是否合理,本律师认为是不适应现时的趋势的,走私普通货物,其主要危害后果体现在偷逃税款方面,税款的计核主要取决于货值与税率。中国加入WTO后,整体关税税率已大幅度下降,甚至很多货物为0关税。以偷逃13万税款的走私普通货物为例,如若其进口关税为零,则仅对该货物进口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率13%),那么13万偷逃税款对应的货值为100万。此时对该走私行为处追缴等值价款100万的处罚,相当于对其处其了偷逃税款近8倍的处罚,显然是过高的,是不合理的。随着海关法的修法的临近,相信对于追缴等值价款的相关条款必然将得到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