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3-03-14 18:04: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证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唐山市工人医院

唐卫医罚决字〔2023〕第F003号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存在一、1.报告日期为2021-01-04,微生物鉴定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数+++和黏质沙雷菌菌落数+++的检验报告单结果未在2021-01-04病程记录中记载;2.患者病历中2021年护理记录第4页与2021年10月1日病程记录两处对于患者胃管深度调整这一治疗情况记载显示的发生时间不一致;3.该院医生在患者刘秀芬办理出院且病历被封存后,后补时间为2020-12-31 09:00的出院诊断病历资料、时间为2019-8-7 10:00补充诊断病历资料、时间为2019.8.3 10:00的补充诊断病历资料、写有上呼吸道感染的补充诊断病历资料,共三项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二、1.该院在患者刘秀芬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不给复印主观病历;2.2019年5月14日为患者家属复印的病历中无2019年5月29日封存(2019.3.27-2019.4.12)的病历中时间分别是2019年4月9日9:30、9:31、9:31的三张心电图报告单,两项未按规定为患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三、该院分别于不同时间6次与患者刘秀芬家属封存该患者病历时均未按规定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的违法行为;四、该院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的执业医师韩富红嘱康复治疗技术人员为患者进行康复治疗,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8目的规定

1.举报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的投诉举报转办单及举报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的投诉举报转办单;2.《现场笔录》(编号[2022]第F006号、[2022]第F012号、[2022]第F022号);3.唐山市工人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唐山市工人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5.胡万宁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患者刘秀芬在该院6次封存的封存病历复印件及第4次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8.收费日期为2019-05-14 15:45:19的“唐山工人医院门诊费用清单”;9.该院提供的有关部分案件相关医生因抗击新冠疫情不能及时配合调查的“说明”;10.唐山市市政府官网公示的“路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域封控管理和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公告”及“解除全域封控管理的公告”;11.刘丽娟询问笔录(2022.6.16)及身份证复印件、董娜询问笔录(2022.5.12)及身份证复印件、胡术娟询问笔录(2022.6.14)及身份证复印件、韩富红询问笔录(2022.6.2、2022.6.16)及身份证复印件、王玉婷询问笔录(2022.6.2)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会芹询问笔录(2022.5.12)及身份证复印件、马佳慧询问笔录(2022.5.12)及身份证复印件、石佳询问笔录(2022.5.19)及身份证复印件、陈昆询问笔录(2022.6.20)及身份证复印件;12.吴秀玲询问笔录(2022.5.12、2022.6.14、2022.7.1)及身份证复印件、徐静红询问笔录(2022.6.13、2022.7.1)及身份证复印件、刘丽娟询问笔录(2022.6.2、2022.6.30)及身份证复印件、石佳询问笔录(2022.7.1)及身份证复印件;13.于雅骏询问笔录(2022.6.14)及身份证复印件、王欣询问笔录(2022.5.16、2022.6.14)及身份证复印件、马秀芹询问笔录(2022.5.12)、王玉翡询问笔录(2022.6.16)及身份证复印件;14.于雅骏询问笔录(2022.5.16)及身份证复印件;15.胡术娟询问笔录(2022.6.14、2022.6.24)及身份证复印件、韩富红询问笔录(2022.6.16、2022.6.24)及身份证复印件;16.吴秀玲、徐静红、刘丽娟、韩富红、王玉婷、石佳、陈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毕会芹、马佳慧、董娜《护士执业证书》资质复印件;胡术娟原卫生部颁发的类别为康复医学治疗技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12460395)复印件;17.田卫询问笔录(2022.6.2、2022.6.22)及身份证复印件;19.录音证据《20200115-172354》、《20190514_101224》、《20190529_090123》、《20220113_081626》、《20220113_105926 》、《20220309_152006》;18.举报人提供的5月14日“病历复印收费单”照片复印件为证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65500元整

6.55万元

2023/03/06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